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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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

施工现场不准焚烧废弃物。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施工现场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混凝土路面进行洗刨(破碎)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防噪措施。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仅对原沥青路面进行洗刨加铺作业,不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2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需对既有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完成路面处置后10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技术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