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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 ? A.脱密期

? B.竞业限制 (法定最长期限3年) ? C.脱密期与竞业限制的冲突问题

倪某曾是某电脑公司的游戏软件设计人员。劳动合同第40条中约定:―乙方(指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的一年内,受到竞业限制,否则,需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罚金。‖ 第41条规定:―由于乙方对第40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职务任命书》中规定。但《职务任命书》没有有关特殊津贴的条款,公司也从未支付任何特殊津贴。倪某在离开公司一个月时,到另一家电脑游戏软件公司工作。

? 电脑公司认为已支付倪某高工资,没有必要再给他特殊津贴。且倪应该另案起诉索要特殊津贴,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 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息,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是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 二是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三是实用性即―具有实用性‖, – 四是秘密性即―采取保密措施‖。 6、劳动合同的签署及代理人

? 1、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同时注明签订日期。

? 2、用人单位的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3、劳动者授权他人带签的,用人单位必须审查代理程序和代理权限,没有代理权的不得允许代签。

?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合同签署的形式要件

? 杜小姐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可最近连出差错,公司解除了合同。经审查,合同上只有法人代表的签名,而无公司印章。公司认为此属无效合同,公司可随时解除与杜小姐的劳动关系。 ? 劳动法的规定―签章‖。

2)当事人未签名的劳动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 某光学仪器公司推销员小王出差在外,好友小吴代为(模仿签名)续签了2年合同。后小吴及时告知小王代签一事及合同内容。小王一笑了之。半年后,小王找到薪水更高的单位,随递辞呈,公司经理要其承担违约金。小王说:我未续签合同,也未授权别人代签。所以,合同对我无法律约束力。经理一时不知所措。 3)订立劳动合同能否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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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或抵押金(物)。

? 2、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 3、例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本案怎么看?

? 崔某等为销售小姐,工资1千元,奖金据销售业绩。然而第一月工资只有800元。因以前发生个别人员上班没几天就走人,还拿走货款,或损坏货物,企业也没精力为这么点事到处找他们。所以,崔某等人的200元暂不发,累积到年底连本带利一并发放。如工作中发生货损现象,需个人赔偿,即从中扣除。 7、无效劳动合同 ? 1、欺诈 ? 2、胁迫

? 3、内容违法

? 4、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 4、注意与无效民事、商事合同的区别 1)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手段

? 某公司在人才招聘会上―急聘高级人才‖。公司人事经理告诉应聘者―暂时不能‖解决住房问题。于是,三名高工的招聘指标,一个也未完成。于是,总经理向人事经理面授机宜:许诺公司有一栋宿舍楼半年内竣工,届时分给两居室。但不以文字形式出现,不写进合同。另,公司很快聘到了三名高工,合同期5年,提前解约违约金5万。半年后,高工们发现所谓宿舍楼子虚乌有,且待遇不高,遂提出辞呈,引发违约金之争。 2)欺诈合同的法律后果

? 姜某既考不上大学,又找不到工作。于是花500元伪造一名牌大学硕士学位证书。某计算机公司录用了他,工资8000元,合同期3年,未约定试用期。但是姜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遂以熟悉过程为由,要求领导先安排简单工作,但一个月后,连这一简单工作也做不好。终于发现伪造一事。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已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姜某抗议。 3)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 朱某进入国企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今年合同到期,厂里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终止。于是,朱某吵到厂长的办公室,未遂。下班后,又吵到厂长家里,并捅破了厂长坐车的轮胎。第二天,又给厂长3天的最后通牒,扬言接下来不是放气,而是要放厂长女儿的血。两天后,厂长改变了主意。朱某更加肆无忌惮,无人敢管。半年后,新厂长上任,即解约。朱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厂里解约的决定。 4)本案如何处理

? 王某因患肝炎,连续病休假三个多月。病假期间,帮林某销售服装,盈利2万多元。林某支付报酬4千多元。王某单位规定:―凡工作或病假期间,在厂外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第二职业者,厂方将对其给与辞退的处分。‖厂劳资科长遂奉劝王某主动辞职,免得被辞退。王某为留个好名声,办了辞职手续。三个月后,王某怎么也找不到工作,妻子埋怨不断,认为劳资科长采取胁迫手段迫使王某辞职,遂提起劳动仲裁。 5)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 小芳与某高档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女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一律不许结婚,否则,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小芳男友单位对已婚者分房,小芳就到酒店大结婚证明。拿到证明书的第二天,小芳收到了酒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本案合同终止条款是否有效?

? 董女士在某公司工作8个月了,虽经种种努力,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让她脱产三个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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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3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失望已极。遂作出3个月后终止合同的决定。董女士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合同约定:―乙方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四十三、四十四条)

?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8、劳动合同的变更

? 马某应聘某超市会计,合同期5年。因与财务部经理有隙,被调任收银员。马某平时工作认真,财务部人手紧,毛某甚不服,遂拒绝到新岗位上班。 1)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 1、劳动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 2、条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职工不是事事必须服从单位,单位必须尊重合同 ? 变更程序:

?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要约;

? 另一方反要约或承诺(即协商过程); ? 签订书面协议;

? 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也要公证。 ? 未经上述程序,变更无效。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例第24条) ? 即: 先按事先约定;再按事后约定;都不成,继续履行原合同。 9、劳动合同的解除

? 合意解除:

? 《劳动法》:―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

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发给经济补偿金。‖ ? 2、单方解除 1)合意解除

? 小张的妻子分到一套新公房,就是离上班单位太远。妻子建议找家近的单位。小张的辞呈:―各位公司领导,因我刚搬的新家距公司路途遥远,又加上交通堵塞,造成我上班十分不便。故我申请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30天过去了,辞职报告未获领导批准。有人建议,小张已经有权让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了。公司人事经理却不同意。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1)随时解除权(过失性辞退)

? (2)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权(非过失性) ? (3)经济性裁员

? (4)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 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权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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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中止履行 ? 条例:

? 1、应征入伍等履行国家法定义务

? 2、暂时无法履行义务,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 其他法定、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提前30日解除权

? 1、非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

? 3、情势变更,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就变更协商一致; 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王某是某厂车工,合同期五年。因患肿瘤,连续病休3个月,修满了医疗期。上班后,因大腿骨被切除了一部分,不宜倡就站立,王某遂提出不宜再做车工,冀希换个不长久站立的岗位。厂里不同意,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工厂遂提前30天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未经他同意,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 我是某化工厂的一位老职工,在该厂已经工作13年,跟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份,我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脱出,需住院治疗。单位说最多给我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我出院上班。厂领导根据本人的申请安排我到传达室上班,不料三个月后,我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我再次要求上班,厂里没有同意,一周后,单位书面通知我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与解除

? 某报报道:―国家机关在干部制度改革中使用?末位淘汰制‘,打破?能上不能下‘干部终身制。‖ ? 某公司老总正苦于如何调动职工积极性无良方,遂授权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实行末位淘汰制。公司果然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末尾的员工。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女工杨某,某食品公司面包操作工(有健康证)。2001年1月,例行体检,被确诊为―终生肝炎病毒携带者‖,但无须疗、休。公司遂决定安排她做清洁工,并降低其工资,杨某认为如调整其岗位,公司须和她―协商一致‖,遂拒绝做清洁工。当天,公司即书面通知杨某合同30天后解除。

? 傅某原系一上海外资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自1998年4月进公司。2001年11月1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愿随搬迁的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傅某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1年12月初为傅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傅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至另一城市员工不随迁,公司据此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按傅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公司应支付傅某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本案公司能单方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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