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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含劳动法律法规)

主讲人:王伟杰 硕士

第一章 什么是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

? 某厂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保护部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遂要求更换或退货。但百货公司坚持认为,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别,拒绝了焊接厂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2、付出劳动就是劳动关系吗?

? 某餐馆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学生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张某为甲方,餐馆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此外,双方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定约后,张某按约开始了工作。

3、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 某厂请一建筑队承包装修办公楼。装修队工人朱某在贴外墙马赛克时,不慎摔落受重伤。装修队领导认为:朱某为某厂劳动时摔伤,该厂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朱某遂会集家属、朋友等多人,连续几天到该厂,要求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问题。某厂开始并不同意赔偿,但见众人无散去之意,为息事宁人,不得已支付给朱某一笔抚慰金,事态才告平息。

4、李某能否依据劳动法维权?

? 李某与某合资饭店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楼层服务员,负责客房接待和打扫卫生。一天下班后,一名主管让她去厨房帮忙,李某心想自己刚来,就答应了。此后每星期,至少有两天都会被安排做同样的工作。两个月后,李某觉得不合理,又不给加班报酬,随拒绝。后来,主管让她去洗衣房帮助洗衣服,李某仍然坚持不去。于是,饭店以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安排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 劳动关系的概念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狭义)的特点

? 一、就劳动关系主体而言,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二、就劳动关系内容而言,是与劳动过程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非仅仅是劳动成果的交付。

? 三、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 5、如何理解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赵某原为纺织女工,后调某烟灰厂工作。办理了招工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的工作是水中作业,因患有严重关节炎,找领导请求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未果。赵某提请劳动仲裁。烟灰厂表示,单位与赵某没有签订合同,故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属劳动争议,所以仲裁委无权管辖。

6、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吗?

? 夏某是某纺织厂女工,为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学费,向厂里借了一笔钱,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后,夏某未能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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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然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 吴某是合同工。厂长刘某要吴某等三人为他家私房装暖气,约定了报酬。事后,刘某拒绝付酬,称已经发给他们每月工资,还想要额外报酬,领双份工资,办不到。于是,吴某等提请劳动仲裁。

结论

? (一)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 (二)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并不是双方的任何行为都与劳动关系有关。 ? (三)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让劳动者享受法定权利。

? (四)自然人之间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注意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个体经济组织(雇工7人以下)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案例(1)

? 我是某某机械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今年7月底所里实行\减员增效\,我被列入\减员\之列,由于在经济补偿的问题上我和所里分歧较大,于是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听人说,由于我所在的研究所系事业单位,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会受理,应该去人事仲裁,请问这种说法对否?

第三章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 1、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2、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是书面形式。

? 3、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问题。

1、未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 马先生在一外资企业作管理人员,待遇很高。公司告知,一般五月成批进人,届时再订合同。五月,公司又告知,进的是工人,等管理人员续约时再订。此后,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为订约。两年后,公司裁减富余人员,解除了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公司以与马是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一可随时通知解除,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认可工伤?

? 电气工程师崔某应聘到某中外合资物业公司。上班第二天,崔某被漏电从高空击落,多处骨折。住院一个月后在家休养。公司支付了全部住院费,并发给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告知崔某另谋高就。崔某不服,公司称:你职工作了2天,就让公司养起来,显失公平。 案例

? 我是一名职业经理人,2001年被一家外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聘用,双方达成共识,该办事处每月支付我工资30000元,劳动期限为2年。但该办事处说他们没有录用员工的权利,故要求我与一家人才输出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再由人才输出公司派我到办事处工作。今年6月,办事处无故将我解雇,我想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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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二十五条)

? 法律将劳动关系确定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为从劳动关系明晰的角度考虑,因为一般情

况下输入单位与被输出的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你与人才输出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则你与人才输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明确了,故在发生争议时,你可以将人才输出公司列为被诉人。但如果你与外国公司办事处之间另行约定了劳动权利义务,由于劳动法并不禁止输入单位与被输出的劳动者约定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你可将外国公司办事处列为被诉人。

故意不签(括续订)劳动合同致损对用人单位有百害而无一益

? 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元\\人。(属上海地方立法)

? 2、民事责任——支付工资损失,加付25%赔偿;补足劳保津贴和用品;提供医疗、工伤待遇,加付25%赔偿。损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的,加付25%赔偿;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 某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根据总经理的要求,讨论、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人事经理:―应当约定服务期‖。招聘主管:―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岗位定额‖。员工关系主管:―应限制跳槽‖。工会主席:―应规定职工的福利待遇、劳保条件‖。等等。 1、劳动合同的七项必备条款 ? 1、期限

? 2、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物、地点) ?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措施、设施) ? 4、劳动报酬(数额、计发办法)

? 5、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约定)

? 7、违约责任(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解除) 2、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 1、试用期 ? 2、服务期

? 3、保守商业秘密

?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 5、竞业禁止 ? 6、第二职业

? 7、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 8、违约金和赔偿金 3、关于试用期

? 1、试用期是企业与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试用期薪酬较低,故新员工希望缩短或取消试用期。

? 2、试用期内,仍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标准。

? 3、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如试用期1年?视为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 4、最长期限的规定与次数的规定(工种改变与否) (1)试用期能否单方延长?

? 马小姐自学获得日语大学本科文凭,与一日资公司签约3年,试用期3个月。先做日方副总经理翻译,出现几次小错误。调公关部做资料翻译。生病住院1个月后,试用期还剩下半个月,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以进一步考察。一个月后,旧病复发,病假一周。公司遂认为:马小姐在试用期内业务水平和身体素质未满足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后,其表现仍不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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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录用条件的要求。遂解约。

(2)怎样正确解除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

? 琴琴大学毕业应聘一家单位,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琴琴和单位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上班后,琴琴才发现工资低,活儿累。好在琴琴人缘好,深得同事喜欢,成绩也不错。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琴琴真高兴。可是,这时领导说,你表现不理想,我们已经找到更好的人选,从明天开始,你不要上班了。

(3)过了试用期,能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

? 小范与一纺织机械修理公司的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12——5.11日。范热情很高,技术有限,公司甚不满。公司的招聘条件是三级车工。5月11日,车间主任考核范的3级技术水平,由公司技术考核组评定。5月12日,结论出来,范不够三级。5月13日,公司依据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认为范不符合录用条件,遂解除与范的劳动合同。范不服,提请仲裁。 4、服务期

? 申诉人:李某,某银行支行行长。被申诉人:某银行

? 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约定李某作为选送干部取得毕业证书后须服务5年。不久李某被选送上海财大读研究生课程班。期间,李某购房,动用被诉人设立的住房基金17万元,借用22万元。结业前夕,李某辞职,银行遂要李某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借贷款和利息,支付住房补偿费和教育培训补偿费。李某未办理,银行扣留其档案材料。双方遂起争议至仲裁委。

? 申诉人(劳动者)系外省籍应届毕业生,合同期五年。并按《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就业管理办法》签订了―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申诉人所在学校做了鉴证。协议约定服务期五年,违约金两万元。半年后,申诉人以工作不对口,以及对公司前景缺乏信心为由,提出辞职,被申诉人原则同意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 ? 1、该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 2、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 刘某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安排出国培训一年。为此,单位出资12万元,并约定培训结束后三年的服务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表示终止劳动合同,而单位认为服务期尚未到期,如要终止合同,刘某应承担赔偿金责任。 ? 1、本案中服务期是否是对合同期限的变更? ? 2、刘某应否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 《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自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

? 《通知》: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处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应续订合同;有约定依约定。 ? 可约定违约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七条)

?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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