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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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3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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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 3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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