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6c154f3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1a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物[2011]3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1〕3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居民委员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现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6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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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 第十三条 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 2 / 3
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的方式推选一名业主作为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召集人”)。
推选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召集人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召集人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召集人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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