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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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杆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31.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如何处置?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二)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三)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四)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五)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六)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七)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八)其他应急措施。

32.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置?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中止供电;

(二)修建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五)采取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33.关于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管理,有哪些规定?如违反规定,应当如何处罚?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与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相互妨碍时,应当如何?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35.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