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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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聊城市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聊城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聊城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