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梅山中心小学学校章程(草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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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梅山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安市梅山中心小学;学校地址: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隶属南安市教育局管理。 第四条 学校规模:15个教学班,每个年级3个教学班。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办学理念:育德为本,五育并举;面向全体,凸显个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办学目标:创和谐优美的校园,树文明向上的校风,建敬业奉献的队伍,育品学兼优的人才,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培养目标:尚德明礼,崇文善学,学有所长,学以致用。 第八条 办学特色:全面发展,艺术见长。

第九条 学校精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奉献在岗的敬业精神,融洽和谐的团队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开放民主的时代精神。

第十条 校训:勤奋、守纪、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 教风:爱生、敬业、博学、笃行。

学风:勤学、守纪、合作、向上。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争做好少年》,集体作词,黄世民作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处室正副主任、团书记、总辅导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设立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各一名,支部委员五名。 第十五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坚持“三会一课”,做好全体党员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保垒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2.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3.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把优秀的教师及时吸收入党。

4.参与讨论、研究、决策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支持校长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培养、考核、管理和奖惩,参与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讨论提名,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6.抓好纪检工作,加强党纪党风教育。遵照上级党委布置要求,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7.定期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做好支部的日常工作,规范有序地建好党务档案。

8.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女工委员会和离退休教师协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履行下列的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决议,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3.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坚持校务公开,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4.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或方案进行决断,定期听取各部门情况汇报,并就学校的发展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做出决定。

5.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认真研究德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6.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育规律办事,规范课程设置,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学计划的贯彻执行。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7.认真贯彻执行省颁课程计划,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智育、体育卫生、美育以及劳动实践等各项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8.加强后勤工作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搞好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9.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准、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

10.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11.协调处理学校与社会等公共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构建良好和谐的育人环境。

12.以身作则,廉洁从政,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勇于担当,切实维护集体利益。

第十七条 校长享有下列的权利:

1.决策权。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取得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要方面具有决策权。

2.人事权。校长具有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任免中层干部、聘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工作岗位等方面的人事权。

3.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在绩效工资考核中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批评或提出处理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校长有权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财政拨付办公经费等的使用方案,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校舍和设备。除按“三重一大”原则规定项目外,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安全、德育及总务后勤等具体工作,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责。副校长履行下列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校长的指示和决议,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校务管理,团结所分管部门的人员,认真完成上级及校长办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形成政治坚定、纪律严明、运转灵活、办事高效、清政廉洁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