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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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D 区的市民吴大维为其修理工。一日,吴大维在修理完客户吴莫愁送来的一辆轿车进行最后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路边的隔离带上,造成轿车损毁 严重,基本报废,所幸吴大维并没有受伤。事后,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 未达成协议。现吴莫愁拟向法院起诉。

问: (1)吴莫愁应以谁为被告?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就此同一纠纷,若吴莫愁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 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 (1)①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②ABCD 区都有管辖权。 ③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 个法院管辖。 (2)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 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 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3

一、 名词解释

1、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2、 证明标准: 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

3、 举证时限: 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4、 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 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5、 行为保全: 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 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二、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答:(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电子数

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意见 (7) 物证 (8) 勘验笔录

2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 答: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

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答:自认是指当事

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 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 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答: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 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

案情: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

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评价?

答: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

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

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 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 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 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4

一、名词解释:

1、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2、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的制度。

5、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二、简答题:

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答:特点 :(1)、起诉方式简

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单 (5)、审理过 程简便序 (6)、审理期限较短 适用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 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 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 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 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4)、裁判效力不同。

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答:(1) 形式上的约束力 (2) 实质上的确定

力 (3) 形成力( 4) 执行力

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

答:1、裁定再审,指人民法院对自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做出裁定予以再审的诉讼行为。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职能实行合议制。 3、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行 使诉讼权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审一样;而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参加庭 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 于丙区的一处 500m2 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 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

赁事项外, 还约定: “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 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 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 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 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 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⑴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⑵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 救济? ⑶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 权 ? 为什么? ⑷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⑸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 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⑹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 2500 元价格 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⑴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⑵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⑶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⑷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⑸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 48 个 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⑹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 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