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发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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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

严格分离。第六节 转委托第五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八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

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六十三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第六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六十五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第六十九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第七十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

人行贿。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第七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第七十二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第七十三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第七十四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第七十五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七十六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第七十七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