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办发〔2007〕29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川人办发〔2007〕29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437c2196bd97f192279e944

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号、川人发?1981?033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