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一般法律风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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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信任与尊重对方的态度,也是导致合作失败的原因所在。一些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高层领导)总是把失败的原因不分青红皂白地归于合作方。事实上,随意迁怒于他人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还增加了合作双方的紧张程度,很可能导致合作的瓦解。 (3)未选择实力适中的合作伙伴。一些民营企业家迷恋主导权而寻求过度弱小的合作伙伴。但实力较弱的合作者却可能在你需要时,不能给予你及时和有力的帮助,而这样反而有可能使一些更强大的潜在合作伙伴弃你而去。反之,如选择实力远超过自己的伙伴,以为“大树底下好乘凉”,同样可能使自己陷入受制于人的局面。

(4)合作各方在参与联盟的时候,更多地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共同的利益来考虑问题,而这必定潜在风险。例如合作伙伴是否会知悉你产品规划、生产技术等情况,他们是否有可能将这些信息泄漏给你的竞争对手,是否有可能在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成为新的竞争对手。如果事先没有充分评估风险性,必将直接威胁到合作的可靠性乃至企业自身的安危。 (5)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如果急于发展企业,民营企业对合作方的信誉、实力疏于考察,极易为企业留下隐患。例如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对方出资不到位或抽逃、挪用出资将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果。此外,在协议合作时,双方的承诺无法兑现,也是常见的风险。 2、投融资领域的风险

投融资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首先,从财务角度看,最根本的投融资风险就是投资效益低下。如果是以融资为前提的投资,则更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甚至某些企业为了投资不惜高息借贷,这样使风险进一步加剧。民营企业有一种现象,就是盲目地扩张,贪多求大,容易盲目投资或收购背离自身优势主业的公司,致使投资效益低下,造成资产迅速膨胀而财务状况却迅速恶化。 其次,从融资结构的角度看,民营企业单纯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种短期借款,也是其投融资领域存在风险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融资渠道与资金的供应者非常单一,银行贷款的比例过高,企业间互相担保、“以贷还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旦银行抽走资金,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往往就兵败如山倒,最近浙江海盐的超同化纤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以及自身原因,民营企业在融资时往往容易受到银行的歧视性待遇。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融资,有的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者有些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来贴现,因而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3、采购销售中的风险

近几年,民营企业被骗的事件屡见不鲜,比较常见的有合同诈骗、空头支票诈骗、以传真电汇单骗钱等。如犯罪分子一般会先成立一个皮包公司(甚至虚构一个公司),然后与民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向民营企业购货,约定货到后按月结款。先前的几次小数额交易,他们都会及时付款,以骗取民营企业的信任,而最后一次在订购大笔货物后,他们就会人间蒸发。而采购销售中的这些风险都会促使民营企业走向毁灭。 4、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较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由于民营企业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和国有企业相比技术积累和开发能力薄弱,因此在提升企业的技术与品牌时,往往选择模仿创新模式,通过仿制大企业以及国外企业的产品来开拓市场。这种发展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稍有不当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从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国外企业往往利用中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时机,抢注甚至打击、收购、淡化中国企业的专利和商标。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对自身的商业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民营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企业内部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商业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从而给民营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而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民营企业往往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因而很难从法律上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管理风险

1、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风险

当前许多民营企业都是从“个人作坊”演变扩张而来的,大多数仍保持着“长者持家”的朴素的家族管理模式,缺乏现代化的治理结构,走的仍然是家庭治理的老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组调查(2004年),我国民营企业中有77.99%采取了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13.59%的企业更是采取了股权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但是,民营企业家族制的实质并未改变,72.6%的企业其企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在企业股权中的比重在90%到100%之间。可见,目前我国多数民营企业仍然是家族控制程度很强的企业。

从企业制度竞争力的角度看,家族制民营企业存在系统风险,缺乏长期竞争力,因此走不长、走不远。家族制民营企业的风险主要在于:一是人才选拔往往以血缘关系为标准,任人唯亲,真正有能力的人得不到重用,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有害无利;二是企业内部权限设置不明,人、财、物管理权没有合理分配形成制约。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尤其是公司形式的民营企业中,股东会与董事会往往是混合为一的,更不用说监事会的存在了,即便有监事会,也是名存实亡的。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作为被雇佣者的利益区分不清,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股东往往以个人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司名义执行或由公司承担后果。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个极大的隐患。 2、财务管理中的风险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重销售、轻理财的现象,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体制不协调,财务风险巨大。虽然我们无法准确地对民营企业作一个全面判断,但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讲,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没有一个健全的财务制度,即便有,也只是给老板提供参考的私帐,并没有严格采用现代会计记帐的方法和标准构建自己的财务制度体系。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很多企业之所以英年早逝,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务管理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管理人员财务管理观念落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民营企业多本帐并存,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一本帐,向银行贷款一本帐,给客户看一本帐,给老板看一本帐,甚至自己也无法确知自己的资产财务信息,当然还包括其他企业信息,如企业经营方向、业主情况等也都是极不透明的。由此,外界无法得知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能对企业作出一个科学的判断。二是财务控制薄弱,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民营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从而陷入财务困境。

因而,民营企业如果不重视财务管理,导致财务状况恶化,丧失现金支付能力,不管其规模多大都会走向破产。 3、税务管理中的风险

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

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使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但很多经营者仍固守以帐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无疑是税收违法行为。民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应当是一种长期的策略和规划,以身试法无异于杀鸡取卵。

首先,税收违法容易引起企业的信誉风险。纳税不仅是企业的成本,也是一种资源。税收的多少是企业实力的表现,政府定期公布的税收数据无形中为企业作了商誉、信誉、实力宣传,强化了企业形象。反之,税收违法行为一旦通过官方途径公布,企业的形象、商誉必然毁于一旦,成为人们宣扬传播的反面教材,企业就会受到沉重的打击。

其次,税收违法潜伏着个人风险。民营企业家控制着企业的全方位经营,其对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都负有个人责任,至少也有监管不利的过错,因此税收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家个人打上不光彩的烙印,严重的还会招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企业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受到追究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一种双重风险,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成本。 4、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风险

民营企业在与其他企业人才竞争中并不占优势,相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规划。我国民营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往往忽视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战略不匹配。同时,许多民营企业往往将人看作是成本而不是资源,对人才只使用不培训,缺乏开发人才、培训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有效管理人才的观念。其二,机构设置不到位,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招人、用人、选人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是老板一人说了算。其三,人力资源管理仍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在我国许多民营企业中,没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对人的管理强调通过“控制”和“服从”来实现人与事相适应,而忽视人的才能的发挥。其四,强调管理,激励手段单一。大多数民营企业过于强调组织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的制定,忽视建立和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

目前一些民营企业已开始认识到了人才的重要性,并以较高的物质报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没有以“人”为本,给员工晋升、培训、荣誉等精神上的激励。 此外,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得不规范。据个案访谈所获信息估算,雇工中有近50%的人在进入企业时与企业主签订了劳动合同,近30%的人有过口头协议,其余的人既无文字又无口头协约,而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一般也不是很规范,如许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雇佣期限,也有许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与工伤处理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事项。二是劳动合同纠纷层出不穷。许多民营企业利用劳动合同不完善随意解雇员工,或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而引起劳动纠纷。

另外,民营企业往往过于强调成本控制,对安全生产问题疏于管理,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力度不够,容易出现诸如危险物品肇事、施工人员高空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法律领域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的一种综合性风险,民营企业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均有可能因违法而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法制愈健全,风险就愈加凸显。如民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因而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然,企业即便不被媒体曝光,其若违反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也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有可能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诉至法院。同样的,企业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可能招致环保、卫生、工商等各种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企业最严重的法律责任莫过于承担

刑事责任,而刑事风险,尤应引起企业家的重视 二、民营企业风险的防范机制

笔者根据从事律师十几年的实践经验,认为民营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的形成,应建立如下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定期进行法律体检 一个企业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风险,首先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在此,笔者引入“法律体检”这个概念,希冀作为民营企业的风险预警机制。

所谓法律体检,就是律师在获得目标企业同意之后,进入目标企业并在对方指定人员的协助下,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的工作。其具体内容,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交往两方面着手,通过检查企业章程、企业证照、管理制度、重大合约、劳资关系、知识产权等科目,找出其中的潜在风险。一般需要检查企业内部营运规章和对外交往的重要文书,而某些企业因其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着重检查某些特定科目,例如商标、连锁经营、建筑等。 通过法律体检,可以有效地把民营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在形成之前就暴露出来,引起民营企业的注意,然后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实际形成。

(二)建立风险防范方案

通过法律体检,民营企业能够发现企业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当然,一个民营企业内部的风险不仅仅是法律风险,还存在着其他的风险,而这些,单单通过法律体检是不可能完全囊括的。这就需要在民营企业内部,确立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防范方案,并事先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去除风险。

风险防范方案除应落实法律体检报告外,还应包含应急预案,未雨绸缪,事先估计风险可能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准备应对之策,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当危机发生时,民营企业才能从容应对,避免陷入慌乱与困顿。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胡明远]--(2008-10-13)/已阅8517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