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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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4.5.15测量不确定度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讲演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5.16数据信息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监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 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

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结果

b) 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 c) 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保持其功能正常。 4.5.17抽样

检验检测机构如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

4.5.18样品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质量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

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产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 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

日期或抽样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

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

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 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

明。

4.5.21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

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

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2抽样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4.5.25结果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