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样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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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污水处理厂项目 委托运营合同

关规定实施奖惩措施。

(6) 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方的投诉。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⑻每一个运营年结束下一个运营年开始时,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流量计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5.2.2委托运营方的义务:

⑴ 确保移交给运营方运营维护的资产、资料完整。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移物等)。

⑵为运营方在接收点提供符合第9.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并在交付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

⑶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

⑷ 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运营方提交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

⑸ 协助运营方为运行事宜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运营方的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

⑹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

⑺国家或地区省市降低电、水费或出台其他有关污水处理运营、循环经济等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协助申请给予运营方享受。

第6条 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6.1监管方

委托运营方受政府委托履行监管职责,其有权派出监管员或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监管员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污水处理厂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2监管内容

A) 保障体系:运营方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应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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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B) 设备、设施的保障制度: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运行率。 C) 运行保障体系

(1)各项运行参数的选择、控制。

(2)处理负荷的控制,最大处理负荷的范围。

(3)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监管部门。

(4)对于因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 必须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对于工艺运行进行重大调整的, 必须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D) 运行质量保证体系:为保证出水达标排放,应制订科学、合理、可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E) 污泥处置:污泥处理处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城【2009】23号通知的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F)减排工作进展:对于影响到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算、核定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并上报监管及环保部门。

G)设施设备大中修:对运营方当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随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有权要求运营方对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大中修工作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再次复核。

H)厂区绿化和建构筑物维护保养:运营期内,运营方按义务进行维护保养,委托运营方有权对其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满足要求的维护保养有权要求运营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复核。

6.3 检查、检测监督

A) 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为保证水样的可信度,应加强对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取样器应上锁,由运营方和监管方共同管理。

B) 取样检测:根据需要监管方有随时取样检测的权利。 6.4 监督、处罚权力

委托运营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员或指定代表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运营方回答的权力,有权检查包括运营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实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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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该等记录应保留一(1)年以上。

6.4.1对出现下列情行之一的监管方有权给予处罚: A) 在监管方不知晓情况下,私自停止设施的运行。 B) 污水没经过处理,私自偷排的。

C) 私自处理非委托运营方输水管网供给的污水。

D) 由于违犯谨慎运营惯例、操作规程或管理决策不当,造成瞬时出水水质超标的。 E) 出于追求经济效益,超出处理最大负荷范围,影响处理效果,造成瞬时出水水质超标的。

F)栅渣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剩余污泥含水率超过80%的,或者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G) 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检测数据)。 H) 水质取样管理器管理不规范,取样有造假嫌疑的。

I) 运行工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台账管理等问题导致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 J) 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影响处理能力及出水水质的。

K) 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检测项目的报表(监测项目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第7条执行),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执行的。

L) 不能提供正常反映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生产报表(如污泥脱水机启停记录、曝气设施开启时间等,包含但不限于此),要求整改未能执行的。

M)监管工作中(含视频监控)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或非正常运行行为的。 6.4.2处罚标准

如出现6.4.1中的任一情形,运营方应承担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下月污水处理费中扣除。

以上处罚标准不包括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运营期内被省级及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一次,运营方应承担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违约金直接从下月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如累计出现三次行政处罚,则委托运营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7条 运营维护

7.1运营维护手册

7.1.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但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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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运营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手册并向监管方提供。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提供修改版给监管方。

7.1.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⑴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修维护、年度大中修(更新)的程序和计划。运营方应在运营期第一个月内向委托运营方提交第一个运营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计划,之后每个运营年最后一个运营月向委托运营方提交下一运营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计划。运营方应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制度,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⑵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7.2 报告制度

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提供以下报告:

A)月报告:每日水质、水量报告(含月报电子版)、污泥量报告、污泥运输报告、生产运营工作报告、工艺调整情况报告、费用支出情况报告,生产运行记录、上一期电费账单发票复印件等;

B)季报告:生产安全、故障、事故统计数量报告。 C)年度报告:

⑴运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⑵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⑶设备更新报告

⑷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报告和预算报告 ⑸下一年度各项工作 ⑹科研、革新、技改报告 ⑺出水水质汇总分析报告 ⑻财务审计报告 ⑼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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