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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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 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2)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提出旧城改造备选项目及初步改造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改办,经组织论证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批复。

2.市城改办组织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3.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城改办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挂牌。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1)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综合平衡,整体推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优化环境,大力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花大气力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区级融资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重点项目投资落户。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

场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来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3)科学组织,有序拆迁。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净地挂牌,确需将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先行挂牌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批准后实施。对先行挂牌的项目,要在挂牌文件和摘牌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1年内完成拆迁工作,摘牌1年内未完成拆迁的,取消其取得用地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要优先抓好还建房的建设,市城改办和有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的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做好拆迁安置和过渡期居民生活的统筹安排,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4)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5)完善鼓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在城中村改造中,因村土地资源不足,需要通过整合村以外土地进行综合平衡的,其整合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城改办根据成本测算的结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

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融资进行贴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改造量确定各区的融资贴息规模,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在本通知印发之后获得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的,从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对2010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200万元;对2011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1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6)加强监管,严格考核。要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不力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市城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三.旧城改造项目审批原则:

拟改造区域房屋居住条件差、配套基础设施落后、群众改造愿望强烈。 基本原则:

1、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提高改造区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推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3、政策推动、群众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改造区片内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改造。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实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改造区片项目规划、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依法实行公示、听证、招投标、公证和担保制度。

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实施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规划,有计划、分批分期、逐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应本着“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思路进行。

6、与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同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使改造后的小区成为文明社区。

7、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