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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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的房屋建筑,房屋管理单位应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每两年进行一次白蚁危害检查。

明确白蚁预防工作落实制度。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严格白蚁防治收费。白蚁预防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白蚁预防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预防费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当从中提取20%的资金建立白蚁预防复治基金,用于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和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的推广运用以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白蚁灭治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与白蚁防治机构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完善白蚁防治质量监控体系

加强白蚁防治施工管理。白蚁防治机构要提高自身对质量的控制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明确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备齐全的施工档案,开展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白蚁防治工作的卖际,研究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重点和措

施,督促白蚁防治机构和建设单位通过签订防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加强药剂存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药剂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有相应的药物监测实验室。禁止使用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的药物进行检测。 强化白蚁防治施工质量检查。白蚁防治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所签工程项目数量,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抽检比例50%以上项目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加强白蚁防治科研和交流。各地要依托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组织研发高效、低毒环保型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药物,特别是综合虫害管理技术。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有关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 五、建立白蚁防治机构工作考核制度

白蚁防冶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能力建设、档案资料、工程施工操作、药物管理使用、技术研究、白蚁防治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考核结果全省通报。对考核优秀的机构将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资格。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