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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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 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

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

(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 (二)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

(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