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问题与建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问题与建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1b2f591dd3383c4ba4cd215

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并专门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的专项调研,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延伸到各个行政单位,引起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要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大、政府出面主导,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立足实际,切实推进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力求参与的广泛性和全面性,以有效解决工作的位阶不高及检察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差异,保证机制顺畅。

由于各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归口集中承办衔接机制建设工作,检察机关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扎实推进。一是要建立联络员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均要确立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协调。二是制定实施细则。检察机关要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流讨论,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规则、证据标准、法律文书等,进行会签,解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相互脱节、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取得共识。三是要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多边或者双边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分为领导层会议和职能部门会议两种形式,领导层会议可每年召开一次,着重解决沟通体制问题。职能部门会议可以每季度召开一次,着重通报案件信息,讨论具体案情。四是要确立专题研讨机制。不定期地召开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会,就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磋商,制定统一标准,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

(三)大胆探索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完善案件移送、备案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便于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和证据,有效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是否及时、移送是否规范等问题实施监督,形成合力,打击犯罪。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

5

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共同研讨;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就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时,公安、检察机关可及时介入,防止证据灭失,检察机关可以深挖其中的渎职犯罪。三是完善专项检查机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进行。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听取汇报和查阅行政执法台帐,全面了解行政执法部门在一段时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处罚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总体把握。同时,可随时抽样调取部分行政处罚卷宗进行重点检查,审查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情况,如发现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等情况,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并查找问题产生原因。两种方法相结合,一来彰显检察机关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二来产生威慑效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解决案源问题,确保依法行政。

实现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是涉罪案件信息畅通、确保依法处理的有效方式。实践中走得比较靠前的是上海市检察机关,2005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探索开发了全国首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共有案件移送、案件查询、监督管理、执法动态等12个功能模块。2008年底,上海市、区两级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成。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从目前网络平台运作的情况来看,比较突的是信息容量基本上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把握及检察机关在平台建设中的定位及权限问题。建议在大力推进信息网络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由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牵头,以政府网为支撑进行开发设计,由各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搭建;系统对检察机关应是最充分开放的,对其他机关则适度开放;加强保密工作,并指定专门的负责部门或人员实时关注;强化信息传递的强制性,设定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充分利用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一定数额的特点,如销售金额、非法所得、货值金额、票面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强制传递至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以上举措将促进衔接工作管理实现电子化、科学化、常态化,使该项工作机制发挥出更大作用。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