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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和折旧率。

第五十条 对船舶清查的特别提示

船舶资产不仅价值高,而且在世界各地运营,不能进行实地盘点,因此需采用替代程序予以清查、确认。 (1)企业的清查

①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船舶动态表、船舶营运报告(记录)、船舶运输合同、船舶出租协议、修理合同等与固定资产帐面、卡片、所有权证书等记录的船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吨位等进行核对、确定船舶的归属及真实存在性。

②核对帐帐、帐表,帐卡,确定船舶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检查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额及原因,按照上述处理方法,列入属于“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③企业应将船舶帐面净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对于存在上述减值情形的船舶,按公司确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及减值依据预计减值准备,列入“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同时编制“预计损失情况细表”。 (2)中介机构的清查

①按照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列示的船舶名称向船舶管理部门索要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交通部和中远集团总公司下达的船舶投入运营批复,确认船舶所有权归属;

②向企业索取基准日各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运输合同等资料,以证明基准日该船舶由该企业行使管理权;

③对于存在船舶所有权证书,但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等资料中没有显示运营记录的船舶应逐艘查明原因,并取得相关证据,如船舶出租协议、修理合同等;

④对于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中反映该船舶的营运记录,但没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与运营单位不符的船舶,应逐艘查明原因,并获取相应的证据,确认产权归属,明确是否属于清查范围。

⑤取得企业上述清查资料,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核实企业清查结果,确认资

产价值及资产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企业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臵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估价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鉴定材料;

7、待建、缓建、停建通知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五)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属于(二)(三)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属于(四)项的应及时转账;属于(五)项的应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具体清查内容:

(一)企业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企业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企业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 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 对企业清查出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部门、工程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书;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

价值,扣除可收回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资料;

(三)对于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工程物资,其资产损失的确认、减值准备的计提,比照存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此次清产核资中,对于确实没有回收和使用价值、或再次续建使其达到停工前性能、状态所需投入的资金将超过原建造成本的在建工程应确认为损失,并取得取得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经企

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

上述损失列入“按原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编制“在建工程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企业损失挂帐情况表”。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

1、一般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上述资产减值的存在情形应有工程甲乙双方签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要有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通知书,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国家或地方政府停、缓建文件、公告等资料做依据。

2、对上述清查中预计的减值损失,列入“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编制“预计损失情况表”。

第五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清查

1、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工程规模、资金来源等,调查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凡属于国家规定停止建设、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整压缩的工程,应取得有关文件或公告等,属于报废工程应取得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报废鉴定材料及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

2、对已经形成实体(实物)的资产进行清查,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取得工程监理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3、抽查部分重点在建工程预算、结算书,以检查支出是否合理,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是否吻合;

4、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

5、取得企业上述清查资料,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核实企业清查结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