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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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日政办字[2018]44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日政办字〔2018〕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字〔2018〕18号),推动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医养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专业 1 / 2

化居家养老服务覆盖80%以上城市社区,以互助养老为主体、专业化养老服务为补充的居

家养老服务覆盖60%以上农村社区。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落实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县要认真贯彻省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养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有关要求,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与存量改造等因素,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日发〔2018〕8号)精神,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围绕打造“15分钟生活圈”,统筹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20年底,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用房达到600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区县政府通过调剂、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备。2018年底每个区县至少建成2个以上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统一管理,市场运作。各区县要认真落实《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要求,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资助建成的公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交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运营,未经民政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和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区县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3.完善老年宜居设施,优化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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