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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价值层面为深入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根本价值遵循,在具体利益矛盾、各种思想差异之上最广泛的形成价值共识,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先进的、根本的价值导向和理想信念,提供明确的、稳定的价值依据和评判标准。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对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途径,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指明了努力方向。大学生必须在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自觉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

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思想道德与法律虽然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所体现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念为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了价值准则和道义基础。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马克思关于道德起源的条件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才会产生道德。

其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关系以及产生了调解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

应该看到,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观客观条件是统一于生产实践的。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生产关系,并产生需要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创造人们的道德需要,提供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也形成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体统一的重要条件。

人类最初的道德以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特别是随着人类文明时代的开始,道德逐渐从风俗习惯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式。

四、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基本内容

①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②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③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④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⑤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⑥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⑦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要内容还有如廉洁自律、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劳节俭、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以及刚健有为、自强不息、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奋发图强等。

五、资本主义法律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进步性: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在取代以人身奴役、等级压迫和专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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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为特征的封建制法律方面是一个历史进步。

局限性: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任务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它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平等和自由仅仅实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种平等和自由的真实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在经济上是否居于支配地位。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四项基本要求:一是科学立法,二是严格执法,三是司法公正,四是全民守法。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执法为民,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文明执法。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⑤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决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七、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①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至上性,具体变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②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为民所赋),应为人民而行使(权为民所用),因此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③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④正当程序。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违法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往往导致实体不公正的处理结果。

八、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①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大致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第二,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为权利服务。第三,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权利为权力的行使设定不可逾越的界限。第四,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通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对国家机构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第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第二,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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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等值关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包含。第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④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自由与平等之间既存在相容和一致的方面,也存在对立和冲突的方面。每个公民既善于行使和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个人的意愿和追求,又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最核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⑤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它们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是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程序法是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得以履行或实现的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包容。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强调程序公正也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的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要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九、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了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另一方面,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党的十六大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出发,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且要求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要纳入法治轨道。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十、我国宪法的特征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②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十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十二、个人品德修养应当采取的正确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

个人加强道德修养,还应借鉴历史上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并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代人道德修养的实践经验,身体力行。

其一,学思并重的方法,即通过虚心学习,积极思索,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其二,省察克制的方法,即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不良念头,并加以及时抑制和克服。

其三,慎独自律的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因为无人监督而恣意妄为。

其四,积善成德的方法,即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使之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

其五,知行统一的方法,即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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