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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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对妊娠早期和高危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孕妇早期保健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对孕产妇孕早期安全管理意识。除产科门诊外,其它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诊因停经只做尿妊娠试验或超声检查,确定是否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内外科疾病就诊的育龄妇女,医生要详细询问月经史,初步诊断为妊娠的必须转诊至产科门诊。产科门诊要建立孕期检查情况登记薄,做好早孕妇女信息详细登记。

(二)产科医生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做好孕期保健工作。每次孕检必须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认真填写检查内容。严禁孕早期不建册只做B超及其他辅助检查,对没有手册孕妇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将未建手册孕妇的信息详细登记。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早孕信息上报工作,并将具体信息反馈至辖区妇幼保健院。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登记在本机构就医的意外妊娠者。一旦发现确诊为妊娠的妇女,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和上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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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院负责术后随访至42天。不在就诊医院手术者,医院负责将早孕信息在24小时内报告到辖区内妇幼保健院。

(四)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早孕信息的管理,在一周内将本辖区内的早孕妇女的情况反馈至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保医生,由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负责孕产妇孕期监管工作。

(五)市卫生计生委每半年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进行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计生局每季度负责对本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各相关医疗保健单位每月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自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及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因不执行本规定而导致危重孕产妇发生或造成孕产妇死亡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危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职责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臵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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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县(市、区)级卫生计生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区)级孕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畅通。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是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县(市、区)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县(市、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并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二是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审总结。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应随身携带。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二是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诊;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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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三是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在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需做好随诊工作,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

(二)工作流程 1、高危孕产妇筛查

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农村孕妇应在孕12周前由当地村保健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城镇孕妇应当由所在地妇幼保健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高危孕产妇首诊与随诊

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县级中级以上职称,市级副高职称或高年资主治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附件5)。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左上角做“高危”标识(盖“高危”印章),同时在保健手册中详实记录,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登记。高危孕妇进入预产期时应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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