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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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

案登记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1 / 2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

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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