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6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及沿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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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产业的范围和分类体系。最初,用户们希望可以获得描述那些通过新渠道(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制作、出版、分发内容的产业统计数据。在认识到在电子内容和电子内容产品的界定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以及在界定实际的产业上存在的问题以后,这种雄心就被减弱了。

在上述交流的基础上,挪威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内容产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2.11 图书出版业 22.12 报纸出版业 22.13 期刊出版业 22.14 唱片出版业 22.15 其他出版业 22.21 报纸印刷业** 22.31 唱片复制业** 22.32 录像复制业** 74.30 广告业* 72.40 数据库业* 92.11 电影、录像生产业 92.12 电影、录像发行业 92.13 电影放映业 92.20 广播电视业 92.40 新闻代理业*

他们对其中有争议的一些产业类型做出了解释。

他们认为,标有*的产业应当包含在内容产业中,原因是:

广告业。由于广告业中包含传播咨询(communication consultancy),在Voorburg以前的论文中提出过将这一产业排除出去的意见。但是挪威国家统计局考虑到国内用户的需

要,认为广告业是内容产品的一个主要生产者和提供者,传播咨询可以被看作是内容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因此还是将广告业包含在本国的内容产业范围之内。

数据库业。由于在这一部分中包含数据库开发,而数据库开发是属于ICT服务的部分,因此在Voorburg以前的论文中数据库业已经被描述为一个边缘产业。但是,考虑到这个部分的主要活动是信息出版,挪威将这一部分也包含在内容产业里。这是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的。同时考虑到它在ICT产业中也有体现,挪威对这一包含是有所保留的,在以ICT产业和内容产业的统计数字来计算信息社会的综合统计数字时,避免双重统计是十分重要的。

新闻代理业。新闻代理业生产的内容主要是由他人出版的。但是,挪威考虑到几个大型新闻代理商在他们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新闻(付费服务),挪威国家统计局将这一产业包含在内容产业之内。

挪威国家统计局认为,标有**的产业不应该被包含在内容产业中。挪威的统计数据用户希望内容产业不要包含报纸印刷、音像制品复制产业,因为这些部分是只是出版产业的服务提供者。这些产业与内容的生产无关,仅仅是间接地与出版相关。他们应该被当作普通的产业活动来处理,而不能作为内容产业的一部分。

用户希望在内容产业中也能够包括eLearning。它没有被包含在挪威内容产业中的部分原因是因为它没有被界定成一个独立的产业。支持将教育从内容产业中排除出去的另一个依据是认为教学并不是一种内容产品。但是从另

一方面说,eLearning是可以被界定成一种内容产品的,因为未来任何能付得起钱的人都能获得eLearning服务。

3.法国对内容产业的界定

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的分类部门在他们对NACE2007修订的构想中提出了23个主要行业大类,将ICT产品制造和服务、内容产业等都单独立类。他们对内容产业、ICT活动、信息业这些相关定义进行了比较的基础上,对这些领域进行了比较明确的产业结构和范围界定。

法国对内容产业的界定如下: ◆图书出版业 ◆报纸和期刊出版业 ◆电影生产业 ◆广播出版业 ◆电视出版业

◆数据库出版和网络门户 ◆预装软件和电子游戏出版业 ◆印刷和复制业

4.欧盟现有内容产业分类的特点

在现有的NACE结构中,很难提取出适当的、有通用性的内容产业分类。由于欧盟现有的产业分类体系建立时间较早,而且作为一个各成员国的通用分类表,NACE在设置类目时要避免特殊化的设置,必须有通用性,因此很难将内容产业这种新型产业类型融入其中。

在这种背景下,各成员国纷纷提出了本国对内容产业的分类,以满足对这一领域统计数据的迫切需求。挪威国家统计局的内容产业分类是建立在欧盟现有的分类体系NACE基础上的,并且采纳了用户的建议,在现期比较有可行性。法国的建议需要分类体系在结构上做出调整,可能会在2007年新的分类体系中有所贡献,但是考虑到NACE Rev. 1的结构就是借鉴了ISIC的框架,欧盟新的分类体系的筹备项目OPERATION 2007也提到ISIC2007等将是新分类的主要来源之一,成员国的意见对未来的NACE主要框架的作用应该不会太大。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产业范畴与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将数字内容系指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运用信息科技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产品或服务(参考图1-2所示),而主要分八大部分如下:

●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给一般消费大众:包括家用游戏机软件;个人计算机游戏软件;掌上型游戏软件(PDA、Gameboy、手机游戏);大型游戏机台游戏。

●计算机动画:运用计算机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娱乐应用(影视、游戏、网络传播等,着重于娱乐效果);工商业应用(应用

表3 数字内容产业的构成

大类 新闻业 内容 传统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 882下细分 小类 GB/t4757-2002行业代码 881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社会调查、咨询等 软件业 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原创作品及对原创作品的数字化) 数据库业(包括光盘数据库和联机数据库等) 广告业 其他内容生产业 电信 互联网信息传输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卫星传输服务 信息传输服务业 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 网络内容提供业(ICP) 搜索引擎服务业 网络游戏业 其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图书馆(含数字图书馆) 档案馆(含数字档案馆) 公共信息服务业 博物馆(含数字博物馆) E-Learning 通信服务(短信服务、号码查询、信息查询、其他增值服务等)

89 743 62 882下细分 744 60 601 602 603 604 903,905 903下细分 903下细分 905 84下细分 于建筑、工业设计等,着重于商业行为)

●数字学习:以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为辅助工具之学习活动;包含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服务、课程服务等。

●数字影音应用: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之数字影音内容;传统影音数字化:传统音乐、电影、电视节目进行数字化;数字影音创新应用:数字音乐、数字KTV、互动随选影音节目等。

●移动内容:运用移动通讯网路提供数据内容及服务;包含手机简讯、行动数据服务(如导航/地理信息等)。

●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联机、储存、传送、播放之服务;包含各类网络服务(如ICP、ASP、ISP、IDC、MDC等)。

●内容软件:提供数字内容应用服务所需之软件工具及平台;包含内容工具/平台软件、内容应用软件、内容专业服务等。

●数字出版典藏:包括数字出版、数字典藏、电子数据库等 (二)我国大陆的产业范畴与结构

我国的情况比较类似欧盟,现在正在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中没有明确的内容产业划分,而且该标准在2002年刚刚做出过大的修订,短期内无法将内容产业这种划分体现在其中。但是,我国为了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又急需比较准确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我们主要参考欧盟的现阶段做法,从我国现行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选择相关类目出发,提出了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一个分类框架(见表3)。

数字内容产业九大特征

一、高智力密集型的人本产业

数字内容产业相关技术发展变化快,创新能力强,数字内容产品涉及技术领域繁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这些特点决定数字内容产业是一个人本产业,人才需求量大、涉及专业面宽、培养周期长,流动率较高,特别对那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人才需求高。

数字内容产业是高智力密集型的人本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是以智力为主要生产资料,依赖于人类的创意来生产出相应的数字内容产品,所以数字内容产业主要依赖脑力劳动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