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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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吸收、碱/酸吸收;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臵,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药的废气必须采用高效过滤或多级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八)固体废弃物处臵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设臵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原则上应由园区集中处臵或送有资质单位处臵,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废弃包装物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禁止含农药母液配臵制剂产品,建立完善的副产品、“三废”等监控档案台帐,包括销售记录、去向等相关资料。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臵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宜布臵在厂区地势最低处,其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的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园区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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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能力。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五)农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建设须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需报环保部门同意,中试和生产工艺的优化调整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废水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规定的致癌物质、致突变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放,并进行定期监测。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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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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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省生猪养殖等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

(四)《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浙环发〔2008〕60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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