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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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其内容大多是用来规定穆斯林的义务的。根据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每个穆斯林作为信徒、人和公民,可以有五种行为:必须履行的行为,不履行者受罚;可嘉奖的行为,行为者受奖,不行为者不受罚;准许的行为,行为者既不受奖也不受罚;应谴责的行为,行为者受谴责但不受罚;禁止的行为,行为者受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类行为中的五功,它们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具体包括:(1)念功,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是先知。”穆斯林在一切重要场合都必须念诵这句经文。(2)拜功。即作礼拜,它是伊斯兰教的柱石,如放弃作礼拜即失去穆斯林的资格。(3)斋功,即斋戒,每年回历9月自日出至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4)朝功,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天房)朝圣。凡能旅行到麦加的穆斯林倒有朝见天房的义务,每人一生中至少应朝圣一次。(5)课功,即法定施舍。每个身心健全、拥有财产的穆斯林都必须按其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课功实际上演变为一种税收。

除此之外,穆斯林还必须履行一些其他宗教义务,还必须在生活习惯上遵守宗教戒律。 ?3.简述伊斯兰法对犯罪的分类。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伊斯兰法的刑法并不发达,一般把犯罪分为三类:

(1)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主要包括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窃罪、酗酒罪和叛教罪等。对于这类犯罪的刑罚较为原始并且残酷。

(2)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杀害穆斯林的处罚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

(3)酌定刑得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比较轻微,常用训戒、鞭笞、罚款、放逐等。 ??论述?

1.试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但相对于其他宗教法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首先,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各种圣训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在,然后才被确认为法律渊源的。其次,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此外,伊斯兰法学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法学家们首先是各教派的教义学家,他们用以创制法律的依据必须是《古兰经》和圣训。而其结论绝不能偏离经训的基本

精神。因此,伊斯兰教与法律的关系相当密切。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早期法学家们广泛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和公议等方法,结合当地习惯对《古兰经》的法律原理进行阐释,并充分发掘、广泛收集穆罕默德的逊奈,使圣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四大法学家形成之后,法学家更多的参与法律实践,根据社会需要对经训的精神加以阐述和发展。经过法学家们的努力,伊斯兰法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由于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人便将伊斯兰法成为“法学家法”。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则多为发达的文明古国,阿拉伯半岛在发展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文明的强大影响。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便接受了基督教和犹太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的教规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教法。阿拉伯帝国建立后,开始急速向外扩张,在扩张过程中,把那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封建法律学到手,并且尽力使之伊斯兰化。帝国版图相对稳定后,这些异邦法律仍以习惯法的形式加以适用,而那些先进的法律观念已经与阿拉伯固有的传统观念结合起来,对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在伊斯兰法的各项渊源中,只有《古兰经》有统一的版本,其他渊源都是因地因教派而异的。即便是《古兰经》,由于阿拉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有很大差异,各派学者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对《古兰经》的理解和解释也千差万别。伊斯兰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多样性。

伊斯兰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伊斯兰法产生以后,即成为当时阿拉伯封建国家的重要法律支柱,无论是国家机构的活动,还是居民的宗教生活和世俗事务,一律以伊斯兰法为基本准绳。阿拉伯帝国时期,伊斯兰法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增无减,那些被征服地区统一将伊斯兰法奉为最高法律渊源。帝国崩溃以后, 由于宗教的延续性,伊斯兰法的地位也未受到动摇。即使在近现代法律改革以后,许多伊斯兰国家仍将伊斯兰法视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另一方面,在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借助武力镇压或宗教的传播,形成了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具有共同法律特征和历史联系的伊斯兰法系,这一法系影响较大,并且影响时间悠久。? ?名词解释 ?1.谢尔曼法

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联邦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因提出该法案的国会议员约翰?谢尔曼而得名。该法案规定:凡以托

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非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行为为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但是对于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 2.权利法案

即美国宪法的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1787年宪法因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而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于是1787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于1791年经批准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3.违宪审查制

又称司法审查制,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4.统一商法典

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起草颁布的法典,正式文本于1952年发表,后又经多次修正。该法典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后被美国绝大多数州所采用,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 5.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北美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的政治宣言,宣告北美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宣言》是由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6.邦联条例

即《联邦和永久联合条例》,于1777年11月5日通过。它规定美国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主权由各邦保留。它是美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没有在合众国确立一种强有力的政治中心,但在1787年宪法生效之前一直起着宪法性作用。 ?简答?1.简评1787年美国宪法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政府首脑,也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有官吏任免权、军事统率权、外交权和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

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宪法规定的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宪法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以禁止性条款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并以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何一方都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由前一原则所派生,宪法确立了制衡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

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 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2.简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案件所确立的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它在维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