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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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专)第1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 第1条“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第2条“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第3条“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子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子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14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14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滞纳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 用、贪污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 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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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号)第1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第5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句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条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力 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条收支 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 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条和分配 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接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14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t994]59号)第1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 第6条“用两项基金购臵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臵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也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臵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臵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第4条“……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臵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t998]52号文件第10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理,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己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14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职工宿舍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号)第1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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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第6条“用两项基金购臵时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臵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句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申心名义购臵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臵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况财社字[1999]22号)第4条“……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臵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10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理,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接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4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

14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12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处理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徊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尸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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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 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4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

14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 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专)第47条“有第 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条处理。(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徊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专)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 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

14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第4条“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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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49号)第3条“……从基金中提取或列支的管理费必须悉数归入基金。” 15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8]124号)第18条“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第19条“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28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14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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