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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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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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2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 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金石坚 李颜强 徐 良 冯长海 王昌遒高勇 陈云玉 顾军 沈余生 孙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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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勋 邵山 曹开朗 王启 李猷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曹永根

杨永慧 吴珊 樊金光 周也路 刘正 郑海燕 田大栓 张琳 王广柱 韩建平

徐静 刘军 吴国奇 李绍海 王华 牛铭昌 张力平 边树奎 苏国荣 陈志清

缪德伟 王晓香 孟光 孙建勋 沈伟康

第1章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 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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