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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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2、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3、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5、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6、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7、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8、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一百零四条 (人防)城市人民防空规划要求。

(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负责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 (含地下交通设施、过街通道等)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四)住宅区人防工程

1、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2、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原则上以高层为主小区地下室≥2层停车场具备防空地下室功能,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3、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订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4、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第一百零五条 (防震)城市防震减灾。

(一)本市地震基本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二)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应提高1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和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避开城市断裂带,不能避开的,断裂带两侧各4公里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五)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六)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筑 (构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中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易涝风险区治理)在用地布局、竖向规划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措施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发生频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有条件情况下,还可开展地形GIS分析,结合地势低区设置超标地表雨水漫流的行洪通道,使超标雨水安全、快速排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效力)十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政发〔2006〕43号)同时作废,本规定施行前已

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按本规定执行。 名 词 解 释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

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4、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5、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6、公共开放空间:

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7、低层建筑:

低层住宅则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8、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l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在l0米以上,小于或等于20米。 9、中高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