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贸易背景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修订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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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案例启示系列

(第二期)

--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

引言:

上期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案例启示与大家研讨了优质买方贸易背景下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本次我们推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融资与结算功能之间的内生联系,以及融资结算服务加载与企业交易流、货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匹配关系。 正文:

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融资需求的推动,从之前的“代付”时代到现在的“福费廷”阶段,都是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来撬动业务的推介。该模式既符合当前的国内贸易结算习惯,也迎合了客户的低成本融资需要。随着新版国内证管理办法呼之欲出,跨行间的国内证业务合作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借款人信用风险高企,却导致国内信用证的垫款率上升较快。因此,只有建立在真实、有效结算背景基础上的贸易融资,才能发挥其自偿性的特点,对抗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带来的各类风险。 一、 案例情况

A公司为某大型制造企业B公司的下游分销商,两公司间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2014年1月20日,A公司向X分行申请开立6个月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金额1亿元,保证金比例20%。A公司提交的贸易合同为2013年6月签订的效期1年金额10个亿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机械设备,可分批交货,单价视市场

情况,未明确结算方式。开证申请书单据条款仅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在X分行要求下,增加了货物收据条款。

2014年1月20日国内信用证开出,当日下午收到B公司交单。单据包括增值税发票20张,品名分别为“粉碎机、机床、冲压机”若干,单价不等,共计金额一亿零一百二十万元,发票日期分布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6日之间,发票网络核查显示真实有效;货物收据一张,金额1亿元,未显示签发日期,仅有开证申请人签章。

2014年1月21日X分行处理到单,未向申请人提示不符点,在获得申请人同意付款回执后发出承兑。当日,A公司持承兑电及其他相关材料,向X分行申请买方付息代理福费廷业务。次日,X分行向B公司发放福费廷融资款项。

2014年7月21日承兑到期时,A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付款。X分行被迫垫款8千万元。事后,X分行对该笔业务进行调查,发现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真实有效,但货物收据为臆造单据。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货物的交割早在国内信用证开出前已完成,且购货款项已通过汇款方式完成支付。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金经拆分后,分三次转账回流开证申请人A公司。 二、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经办行在信用证开立、承兑、福费廷阶段均未重视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早发现风险,最终导致了垫款损失。

(一) 信用证开立阶段

开证行在申请受理阶段,虽对贸易背景进行了审核,也采取了部分措施,但仍存在处理问题,未能锁定结算需求的真实性。由于目前国内贸易采用的合同往往是比较宽泛的长期合同,对合同项下的标的及单价也使用较为笼统的表述。经办行基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习惯性地放宽了对合同的审核标准。

此案例的合同未定结算方式,经办行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修订。经办行注意到开证申请书上仅要求提供发票,提示申请人补充货物收据条款是正确的,但应进一步补充审核结算背景。单据条款仅要求受益人提供发票,表明开证申请人不

需要通过信用证的有条件支付手段,来控制合格产品的按时交付。换言之,开证申请人并未凭借信用证的结算功能,来保证其获得合同项下的合格商品,结算需求真实性存疑。

(二) 信用证承兑阶段

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后,应认真审核到单,向客户提示全部不符点(如有),避免之后出现商纠时,申请人以开证行未提示不符点存在处理失当为由,向银行追责。反之,则应使用不符点合理拒付,保护开证行权益。

此案例中,单据存在“发票金额与货物收据金额不符、货物收据无签发日期”等不符点,此类情况也提示开证行,结算真实性存在疑问,开证行应向申请人充分提示不符点并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在确保授信敞口相对安全的前提下再行承兑。反之,则应提示不符点,合理拒付。但实际操作中,开证行并未向客户提示,一方面易引发银企争议,另一方面也错失了开证行避免垫款损失的机会。目前,国内信用证尚未出台统一的审单标准,各行根据惯例结合具体情况自行掌握。在此环境下,国内信用证审核应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基础上,兼顾“实质相符”的审单原则。开证行在无法确认结算背景真实的情况下,更应从严把握审单标准,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全部不符点,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

(三) 办理福费廷阶段

议付行应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受理。此案例中,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买方付息代理福费廷业务,经办行更应对买卖双方的贸易背景及代理关系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贸易融资的发放建立在真实结算业务基础之上。

此案例中,经办行应基于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蛛丝马迹,进一步就贸易背景与结算业务的匹配性进行核查,如经审慎评估仍觉存疑,则应拒绝客户叙做融资的申请,并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 融资后监控阶段

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注意融资资金流向。如发现回流开证申请人情况,则应密切关注贷后对客户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的监控检查。

此案例中,经办行应对福费廷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跟踪,发现资金疑似回流情况,应进一步了解货物的实际流转状况。一旦发现结算背景虚假,则应立即要求申请人提前补足开证敞口,并密切关注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避免发生资金损失。

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贸易融资”被扭曲为“融资贸易”的典型形态,即便贸易背景真实但却与银行的结算无法有效匹配,客户往往重复使用前期已完成的真实交易背景,套取银行信用或信贷资金。由于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保证金要求比票据业务更低,容易成为骗贷等不良行为的突破口,经办行应提高警惕。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在同一家经办行开展,结合国内证相对较长的业务流程,经办行只要把好贷前、贷中、贷后三道防线,就一定能发现风险隐患,提前做好防控措施。

鉴于贸易背景真实有效,以及贸易融资需求与企业实际相匹配均是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的基石,为帮助大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从而有效规避业务风险,下文从开证行及议付行两个不同角度为大家总结了审查要点:

(一) 开证行的审查要点

1、 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的审查

开证行应通过对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料,结合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及贸易项下的兑付情况,确保申请人具有开出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兑付能力、兑付意愿,以及经营的持续性。

2、 对开证申请人经营状况的审查

开证行应确认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为开证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且符合开证申请人的经营规模。

3、 对买卖双方关联关系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