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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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说明:

序号 1 2 3 4 5 6 7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栏位名称 财政支付选项 财政编号 支付凭证编号 付款人账号 付款人户名 发生额 资金性质 输入 Y Y Y Y Y 输出 Y Y Y Y Y Y Y Y Y Y Y 一级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 代码 基层预算单位 类款项代码 目代码 支付类型 结算方式 用途 项目 支付方式 栏位说明 1-直接支付 2授权支付 输入代理支付的财政编号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右上角编号 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付款人账号输入,应为已在参数维护中维护的零余额账号 输入付款人账号后对公账户自动回显户名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金额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输入支付凭证编号后反显 1-现金2-行通存3-行汇划4-大额实时。 Y 17 18 19 20 收款人账号 Y Y Y Y Y 收款人户名 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行行号 N Y Y 21 22 23 24 凭证种类 凭证 摘要代码 是否垫款 25 支付方式应与反显的“结算方式”相匹配 直接支付控制不能选“2-现金”方式 按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账号输入,若支付方式为“1-现金”,则不需输入 根据支付凭证编号反显 根据支付凭证编号反显 非必输项,支付方式为“行汇划”时输入汇入行行汇划编号,支付方式为“小额支付”时输入汇入行现支付行号 授权支付时输入对应凭证种类,直接支付时输入特转凭证。该凭证种类表与核心系统一致。 选择凭证种类后输入对应凭证 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摘要选择录入 1-是,0-否。必输项,在清算时间过后发生的支付需选择“1-是”,则款项将暂挂1630,待次日清算。 功能描述:

(1)经办柜员审核单位提交凭证资料: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无须再用支付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票、电汇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管理要素在银行结算凭证的附加信息栏填写。

(2)选择“财政支付选项”、“财政支付编号”“付款人”等信息后,通过主机,从财政系统取回支付信息核对,若输入容与该支付编号对应的信息不符,则将进行提示。若相符,则将对应信息反显于屏幕,柜员应认真将支付凭证与屏幕信息核对。

(3)支付方式应与返回的信息相对应,同时“直接支付”时支付方式不得为“现金”方式。

(4)直接支付时,凭证种类栏选“特种转账凭证”。授权支付选现金支付方式时要在凭证种类栏选“现金支票”,其他支付方式根据使用的结算凭证进行选择。

(5)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将发生额从待清算部账户转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财政零余额账户,再转至相应的客户账或汇划挂账户。

(6)正常支付时,是否垫款标志选择“0-否”;在清算时间过后发生的支付需选择“1-是”,则款项将暂挂1630。次日,需人工将暂挂1630的资金划转3140待

清算账户后进行清算。

(7)若输入了垫款标志,系统将该笔支付信息计入“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8)本交易不可手工发起冲正 (9)本交易需B级以上柜员授权 (10)会计分录:

发生支付交易时,当日支付资金尚未清算,则不垫款,柜员应在“是否垫款”栏应选择“0-否”,则系统自动产生会计分录:

借:代理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待清算户(主办行)

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 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 贷: XX存款账户(本行) 或贷:清算资金往来(他行)

超过当日清算时间发生支付操作时,柜员应在“是否垫款”栏应选择“Y-是”,则在以上的基础上再生成一笔分录:

当日系统生成:

借:集中支付代垫资金户

贷:代理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待清算户(主办行) 次日就手工划转:

借:代理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待清算户

贷:集中支付代垫资金户

(11)当系统根据支付凭证号向财政查询回成功信息,且支付成功,但系统将支付信息返回财政确认时失败,此时,系统将发起自动冲正交易。

当支付方式为“现金”“行通存”时冲正交易产生的分录为:

借:代理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待清算户(主办行) 红字

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 红字 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 红字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 红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 红字 贷: XX存款账户(本行) 红字

当支付方式为“大额实时”、“行汇划时”,因交易已发往大额接口/汇划接口,所以无法冲正。若发生此类情况,应由人工向运行中心申请大额接口/汇划接口的数据退回,并手工冲正。

(12)凭证处理

直接支付时,客户提交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第一联作集中支付时零余额账户的借方凭证,第二联做集中支付时的贷方凭证,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回单,第四联作财政局账户回单。

授权支付时,客户提交的支票及电汇凭证一联作集中支付时零余额账户的借方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客户提交的支票及电汇凭证另一联作集中支付时的贷方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二联作贷方凭证附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回单,第四联作财政局账户回单。

未发生垫款时,系统打印一份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三联)作支付款项从财政支付待清算户转至零余额账户的凭证。一联借方凭证作为相应3140资金归集挂账账户借方凭证、一联贷方凭证作为财政零余额账户贷方凭证,另一联作财政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回单。

发生垫款时,系统增加打印一份特转凭证,作支付款项从待清算账户转至1630支付垫款户的凭证,一联借方凭证作1630垫款户的借方凭证,一联贷方凭证作3140资金归集挂账账户贷方凭证。

数据输出:

对输入的容进行相应的正确或错误提示,交易成功使用窄行打印纸特种转账凭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