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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 [2005]8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

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00 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

生活环境, 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

(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 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

标[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 洞口、 交叉、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 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

(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结合工程特点、 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 在施工组织

投标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 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

水平、 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90%。

第七条

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

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 支付计划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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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

未提 文明施工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

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 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 成整改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在财务管理中单独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

并有权

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 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 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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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

具 体 要 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 (或危险 )处设置明显的、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

标志牌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材料堆放 企业标志 场容场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1)材料、 构件、 料具等堆放时, 悬挂有名称、 品种、 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

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 施工垃圾、 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 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 TN —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

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 设施。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

配电箱 开关箱

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 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 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 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设置木质、 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

临 时 设 施

配电 线路

施工 现场 临时 用电

接地保护 装置 楼板、屋 面、阳台

安 全 施 工

临边 处作 业防 护

等临边防 护 楼梯边防 护 垂直方向 交叉作业 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的踢脚板。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 脚板。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18cm 高

18cm 高的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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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 作业 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 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由各 地自 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 范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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