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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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煤矿名称:

在岗职工总数: ,其中农民工数: 。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 。

其中接触粉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 ; 接触高温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 粉尘监测情况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 范围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应体检人数 实际体检人数 其中离退休实际体检人数

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

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

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2.经济类型: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3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企业。 3.申报类别:除了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变更申报之外,均为初次申报。

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指申报年度内煤矿用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等。 5.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填写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

6.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是指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

7.职业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8.浓(强)度:填写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检测结果。

9.在岗职工总数: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净收入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

10.农民工数:是指煤矿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数量,没有则不填写。

1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是指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12.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的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 13.实测点数:是应测点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

14.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

15.粉尘浓度范围: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 16.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

17.应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8.实际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9.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

20.累计职业病例数: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

21.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22.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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