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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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作者: 肖树龙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肖树龙 编辑 关 键 词 工程总 承 包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2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工程发包 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施工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第12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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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第124

第五条 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

专业工程 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劳务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作业分包 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承包人资 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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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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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分包

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专业分包 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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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

款)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承包人须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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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二

款)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

承包任务 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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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

工程转包 一款)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视同转 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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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

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附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属于违 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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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

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第124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承 揽 工 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程 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第124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