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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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此种3/4 碰撞责任超过了保险船舶的 3/4 保险金额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差额。

⑤保险人分别根据第(6)条④款I、II、III项下的责任,在一次索赔中,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7)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以其权力为防止或减轻因保险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全损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的行动造成的保险船舶全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如果政府当局的这种行动不是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人在防止或减少此种污染或威胁方面缺乏谨慎处理所致。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不被视为在本条意义上的船东。

(8)索赔通知

在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可能导致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在船舶检验之前通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则应通知最近地区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认为需要时委派检验人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9)推定全损

①在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壳和机器保险中的保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不应考虑保险船舶的受损或解体价值或残骸。

②基于保险船舶的回复和/或修理费用的推定全损索赔不应得到赔偿,除非此笔费用会超过保险价值。在作此项决定时,应仅考虑与单一次事故或由于同一事故引起后续损害赔偿有关的费用。

③如果船壳和机器保险中包含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推定全损条款或类似效果的条款,船壳和机器保险争议中协商确定的按推定全损处理应视为保险船舶推定全损的证据。; ④假若保险船舶构成推定全损,但其船壳和机器保险按部分损失处理,保险人根据本条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协议全损

在船壳和机器保险中索赔全损或推定全损而达成按协议达成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本保险按船壳和机器保险中相同的赔付比例,支付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11)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 ①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

I 本保险经协议同意解除时,每一未开始的月份的净保险费按月比例退还。

II 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内或闲置水域连同下文规定的特别准许停泊时,若每次连续 停泊30天,则按下列办法计算退回保险费: (a) 未进行修理的,按 %计算; (b) 进行修理的, 按 %计算

如果保险船舶修理期间,仅部分时间属于可退费期,退费应分另按照以上(a)、(b)两项中的日数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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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但尚需符合下列条件:

I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其延续期间内未发生保险船舶的全损,不论是否是由承保危险造成的;

II 若保险船舶停泊在暴露或无防护的水域,或停泊于未经保险人认可的港口或锚泊水域,则不予退费,但是如果保险人同意将此种未被认可的停泊港口或水域视为在认可的停泊港口或水域的范围内,则在此种未被认可的港口或水域内停泊期间的天数可以加上在认可的港口或水域内的天数以构成一次连续停泊30天,而退费仍限于在认可的港口或水域内停泊天数所占的比例部分;

III 装卸作业或船上有货物不应影响退费,但保险船舶被用作储藏或驳运货物的任何期间,不允许退费;

IV 年保险费率修改时,上述保险费退回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V 根据本条可得到的退费基于连续30天停泊期,包括在同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数个连续保险时,本保险仅负责按照上述第①款第II项(a)小项或(b)小项规定的退费率对于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停泊天数占总停泊天数比例计算出来的退费。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此种重叠期应自被保险人船舶闲置的第一天开始起算或自上述本条第①款第II项(a)小项或(b)小项或本条第②款第II项规定的连续30天停泊期间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下列各条是首要条款,本保险中任何与下列各条不一致的规定,均属无效。 (12)战争除外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①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②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和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这些行为的企图;

③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3)罢工除外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乱或民变的人员; ②任何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的人员。

(14)恶意行为除外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恶意地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①炸药爆炸; ②任何战争武器。

(15)核武器除外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租赁设备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设备(包括燃料箱和/或由租船人或其他人提供的备用燃料箱)和设备,这些设备并不被被保险人所有但却装备在被保险船上使用,而且被保险人对它的使用承担责任,而不论这些设备或设施是否航行辅助设施或通讯工具,都要受本保险的其它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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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都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这些设备或设施的合同责任。 所有这些安装在船上但不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设备或设施的价值都应累加到船壳险的保险价值中。

6、白令海通过条款

即使在本保险中有相反的约定,本保险仍然同意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在去或从远东的航线上可以通过白令海峡和鄂霍次克海:

船舶在船上配备了经过及时校正的电子海图;

进入时通过UNIMAK 水道,出来时通过BULDIR岛,反之亦然;

进入鄂霍次克海时应从勘察加半岛南端进入,通过时经过SOYA海峡,反之亦然; 船舶只允许在每年的3月15日到11月14日在鄂霍次克海水域航行;

船舶应正确的配备航海雷达,卫星导航或罗兰(但是在鄂霍次克海应同时配备罗兰),声纳测深仪,GPS和装备GMDSS,或无线电测向仪,陀螺罗经,所有的设备都应是操作正常的设备并为有经验的船员操作和合理使用。(在通过白令海时,也可以选择进入或离开通过AMCHITKA,AMUKTA OR ATTU水道)

7、额外船东条款

(1)允许投保增加价值和/或费用和/或预期收入和/或租金和/或其它全损利益,允许最高达到33%的总船舶保险金额。

(2)我们都注意到为了通过巴拿马运河船舶的船长必须向运河主管当局出具赔偿声明。 双方同意为了满足巴拿马运河公司的要求,而由被保险船舶船长出具的赔偿声明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单的效力。

但船东应在每次知道上述情况后及时告知保险人。

(3)双方同意当在船舶航行途中雇用修理人或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工作时,本保险并不会因修理人不签署或提供不损害协议或船东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该协议而受影响。

(4)虽然船舶通过白令海时通知保险人,但船舶应该完全按照白令海通过条款的要求通过。如果船舶不能按照上文的要求通过,则必须告知保险人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5)根据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1/10/83第15条的规定,因承保风险引起的对船壳的刮擦,打磨,吹沙和/或表面准备工作和船底油漆的费用是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而不论船东是否同时进行了船底油漆或干船坞工程。

(6)修理的台班费,备件的空运费,临时修理的费用和加班费用,载货情况下必须进入干船坞进行的船舶修理,从而发生必要的卸货费,仓储费和重装货物的费用,这些费用如果不能计算入共同海损费用,则将被计入合理的修理费当中,只要这些项目费用是一个谨慎的诚实的未保险的船东认为是必须的。

(7)在船上发电机发生损害,则任何为了允许船舶的继续航行或船载货物的操作而租赁,购买或装备临时发电机和辅助的/可携带的锅炉的费用属于本保险承保的费用,只要该费用支出是一个谨慎诚实的未保险的船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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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根据当地的惯例,被保险人,租船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签署了领航协议或拖带合同,根据这些合同被保险人,租船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将承担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包括拖带船舶,并同意赔付引航员或拖轮和/或所有人,租船人,经营入,管理人,代理人和/或引航员所受的碰撞损失或损害,双方同意由被保险人,租船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因发生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的碰撞导致的损害,根据这些协议支付的赔款金额,应被认为是“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款,并且应根据保险单碰撞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船舶应对该碰撞负有过失并对损害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不是因上述合同而产生的。但保险人在碰撞条款下总的累积责任包括本条款下的责任不应超过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责任限制金额。

(9)被临时放置在船舶外的被保险船舶的部分和/或它的配件是属于本保险的承保范围的,而不考虑它在什么位置,是否处于修理状态,而且承保他们的运输过程。

(10)一个免赔将适用:

当船舶处于协会保证限制范围外,对于所有在整个往返航程遭受的冰和/或气象损害在圣劳伦斯水道,大湖水域,巴拿马运河或基尔运河以及被冰环绕的港口的进港,出港和系泊,离泊操作过程中因与外部物体发生触碰引起的所有损失在一个航次,进口,出口,通过任何河流或内河航道的过程中因搁浅,座浅引起的所有损害。

(11)为了依据施救条款索赔共同海损,救助和救助费用,所有的船舶都被认为是完全按照它们的市场价值保险的。

(12)对所有的针对被保险人和任何人,公司或被保险人的母公司或分支公司或附属公司,针对他们的代理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针对被保险船舶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或合同人或租船人或合伙人,保险人同意放弃所有的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利。

(13)关于承保的被保险船舶,本保险单还承保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所有人的,分支机构或内部关联公司和作为光船租船人和/或租船人和/或转租船人和/或经营人和/或无论在何种程度上,尽管有本保险单关于所有权和管理权转变的条款的规定,本保险单仍将继续承保,但在额外风险条款-船壳1/10/83“下被保险人”将不包括除光船租船人在内的租船人。然而,在根据本条款由任何附属的,下属的或内部关联的公司提出的索赔的情况下,这些索赔人不应有权追偿,如果假如它作为船东本没有该权利的话,也不享有比船东更大的追偿权利。然而,一旦被保险船舶被卖出或转让或被光船租赁,那么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附属公司或依光船租赁形式被征用的情况下,本保险单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转变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8、未修理的损坏条款

任何因推迟修理的决定导致的船舶修理费用的增加本保险都认为是合理的,只要该修理不迟于下一个船级特检日。

保险人对未修理的损坏责任限制在那些相关船级社认为是必须的而且在保险单终止日该延迟的修理并不影响到船舶价值的贬值,而且相应的该修理费不应超过如果该修理在第一个适合的修理时机进行修理的费用。

二、规范类附加险条款 9、伦敦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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