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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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所有协会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

1、 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 (1)危险

除此后的除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外,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4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5 任何恐怖分子或恶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1.6 没收或征收。 (2)并入

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包括4/4碰撞条款),除其第1.2、3、4、6、12.1.8、22、23、24、25和26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即视为被并入本保险。 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方面的保证时予以续保,只要在了解情况后迅速通知保险人,而且同意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3)羁押

在保险船舶已是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的标的,而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去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12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而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4)除外 本保险不承保

4.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1.1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以下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

4.1.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4.1.3 征购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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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由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力机关或根据其命令实施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4.1.5 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引起的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4.1.6 实施普通的司法程序,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因; 4.1.7 海盗(但本项除外责任不影响第1条第4 款承保的风险)。

4.2 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包括4/4碰撞条款)承保的或非因其第12条便可据其索赔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3 根据任何其他对保险船舶的保险可补偿的或非因本保险便可根据该保险补偿的任何金额的索赔。

4.4 任何迟延引起的费用索赔,但在英国法和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惯例中原则上可补偿的费用除外。

(5)终止

5.1 本保险得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7天发出通知而注销(此种注销自保险人发出或收到注销通知的当日午夜起届满7天时生效)。但保险人同意恢复本保险,如果在种注销通知届满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新的保险费率和/或条件和/或保证达成了协议。

5.2 无论是否已发出此种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述情况下自动终止:

5.2.1 第4条第1款第1项(C1.4.1.1)定义的核战争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不论此种爆炸发生于何地、何时,也不论是否涉及到保险船舶;

5.2.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5.2.3 保险船舶被征购或被征用。

5.3 本保险因注销通知而注销或因本款第5条规定的原因或因保险船舶出售而自动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下给被保险人。

如果在保险人承保后和计划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发生了根据上述第5条的规定可能已自动终止本保险的任何事件,本保险并不生效。

2、额外承保风险-船壳险 本保险扩展承保: 修理或重置费用: 任何锅炉爆炸或轴承断裂:

根据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10/83)的第6.2.2款承保的船舶因任何缺陷部件而导致损失或损害,或根据“任何潜在缺陷”承保的机器或船壳就如同美国协会船壳保险条款(6月2日1977年)第79/80行规定的那样。

因任何事故或由于任何相关人员的疏忽,不恰当的或错误的判断导致的船舶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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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满足上述(A)和(B)条款的规定,否则本额外承保风险条款将不负责因设计或建造缺陷导致的任何部件的缺陷的修理或重置费用以及对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本保险在条款1的规定应受到船舶保险其它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条款的调整,而且受到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是源于被保险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缺乏适当的谨慎所导致的。其中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即使持有该船的股份也不应被认定为所有人。

3、战争贸易通知条款

船东告知保险人可能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内进入战争风险区域进行贸易活动,保险人将建议被保险人采取安全防卫措施以尽量降低船舶在这些战争区域航线的战争风险,但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出险后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4、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保险 (1)航行

①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②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在港内的船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③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 (2)延续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3)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4)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有书面同意相反的规定外,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限届满时,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6)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承保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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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自愿或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转让给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征用时,但如果船上载有货物并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要求,此种船舶自动终止应延迟,直至船舶继续其计划航行,载货船到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舶到达目的港时为止。但是,如果征购、征用没有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止将在船舶被征购或征用后15天开始生效。 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

(5)转让

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也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就在这种转让通告书上注明了日期并签署,以及以后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给予赔偿。

(6)危险

①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I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害; II 火灾、爆炸;

III 来自保险船舶外的人员暴力盗窃; IV 抛弃货物; V 海盗;

VI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VII 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其从上坠落的物体,和与陆上传送设备、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的触碰;

VIII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②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I 装卸、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II 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任何潜在缺陷; III 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航员的疏忽;

IV 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员或承租人的疏忽行为; V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

如果此种灭失或损坏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③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用股权的,不被视为本条意义上的船东。

④本保险承保:

I 共同海损、救助和救助费用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或在评定索赔过程中按承保船壳和机器保险的法律、惯例或条款要求予以扣减后减少了的价值)低于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比例,支付上述未能补偿的部分;

II 施救费用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低于为确定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的补偿额采用的保险船舶价值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

III 碰撞责任(3/4)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中协会3/4 碰撞责任和姐妹船条款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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