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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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七十三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5个工作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受托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示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记名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七十七条 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和稽核部门作出解释。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应当在监事会结束后1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本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X人。行长由董事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行长、副行长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行长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得由董事长兼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行长、副行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一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及分支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负责人等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

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本行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九)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八十二条 行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十三条 本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十四条 行长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

第八十五条 行长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

计等活动。

第八十六条 行长、副行长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七条 行长、副行长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本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基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本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规定,依法纳税。

第八十九条 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0日前臵于本行主要营业场所,供股东查阅。

第九十条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行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每一项后)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计提的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年末应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