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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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和垫款折现值上升 (500) (1 900) 因收回贷款和垫款 (100 000) 其他因素 (350)

年末余额 52 650 53 750

(2)客户贷款及垫款和准备(表6、表7)

表6 2X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未识别减值贷款及垫款 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 减: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 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

表7 2X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未识别减值贷款及垫款 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 减: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 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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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81 980 38 200 13 070 1 933 250 - (20 020) (13 800) (19 930) (53 750) - 1 902 000 52 000 33 000 1 987 000 已识别减值的贷款及垫款 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总额 已识别减值的贷款及垫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百分比 4.28% 2 083 100 38 900 13 950 2 135 950 - (19 500) (14 100) (19 050) (52 650) - 2 102 600 53 000 33 000 2 188 600 已识别减值的贷款及垫款 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总额 已识别减值的贷款及垫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百分比 3.93% (三)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本准则第五十三条对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作出了规范,有关说明和举例如下: 1.按金融工具计量分类分别披露利得或损失,是对资产负债表披露的补充。由于金融工具按不同计量基础计量,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金融工具的经营成果。 2.企业应披露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包括:

(1)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

(2)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企业应披露已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且该利息收入应按为计量减值损失而将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时所采用的利率确定。

【例19】某银行利润表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披露格式如表8所示: 表8

利息净收入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券投资 拆出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放同业 利息收入合计

其中:已减值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 拆入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同业存放 应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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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银行借款 其他 利息支出合计 利息净收入

3.企业应披露下列事项所产生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2)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对应上述(1)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取决于企业的业务性质。例如,对于银行发放信用卡的业务,手续费可能包括信用卡的年费收入、处理借贷交易的商户服务佣金、透支手续费等。 (四)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套期活动属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应用套期会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套期活动,分别按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类型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本准则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套期关系的性质和这些套期关系对企业当期及未来期间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公允价值披露

本准则第五十七至第六十条对公允价值披露作出了规范,有关说明和举例如下:

1.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较除了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况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无论其是否按公允价值计量。此处的披露类别应当至少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类别相一致。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

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异产生利得或损失的信息披露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 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和本期变动额;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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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豁免

本准则第五十九条提供了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的有限豁免,包括: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应付账款);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但是,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企业需要披露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可能差异。在这种情况 下,企业需要披露下列信息:

(1)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2)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3)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4)巳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一)定性和定量信息 1.定性信息

本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在定量披露的基础上提供定性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将相关披露联系起来,从而了解金融工具所产生风险的性质和程度的全貌。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相互补充使企业披露的信息能够更好地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 所面临的风险敞口。

企业可以按总额和以扣除风险转移或其他分散风险交易后的净额基础进行披露。由于这些信息强调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关系如何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性质、时间和不确定性。因此,披露这些信息是必要的。

有关企业接受、计量、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政策和程序的披露包括:(1)企业风险管理职能的结构和组织形式;(2)企业的风险报告或计量系统的范围和性质;(3)企业对风险进行套期或降低风险的政策,包括接受担保物的政策和程序;(4)企业对这种套期或降低风险的方法的持续有效性进行监控的流程;(5)企业避免风险过度集中的政策和程序。

企业应当披露定性信息与前期相比的所有变化。这些变化可能是企业面临的风险敞口改变或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方式改变的结果。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需要了解这些变化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性质、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因 ,披露这些信息十分重要。

【例20】某集团有关金融工具风险管理定性披露的示例如下: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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