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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节能减排是以全球气候变暖为背景的,对于各国政府履行京都协定中的承诺,评估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及其包含的适应性政策是至关重要的。王金南等(2008)指出,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全球气候是公共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全球气候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外部不经济。针对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提出用征税和补贴的解决方案,而罗纳斯·科斯(1960)在其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开拓了用产权交易解决外部性的新视野。“庇古税”和“科斯定理”被认为是用市场化工具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理论基石。针对温室气体控制这一问题,由庇古税和科斯产权交易理论发展起来两套市场化政策工具,一是以碳税费为代表的价格调节型工具,另一个是以碳交易机制为代表的数量控制型工具。一直以来,学术界对这两套工具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性、对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何种工具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关于碳税的研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碳税方面,国外研究已经较为成熟,早在20世纪90年代北欧几个国家开征碳税以来,到现在碳税已经俨然成为国际上各国控制节能减排的主流手段。当前国外对于碳税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碳税对于减排的有效性

William(1994)评估了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新征碳税并减少现有税收保持税收中性的情况下,全球经济福利的净损益。他认为,一项中性的碳税收政策在减缓气候变化中产生正的社会福利收益;如果基于对税收效率的单独考虑,最优排放量为37%,如果在模型中把避免温室气体危害的收益的计算在内最优排放量为40%,即便在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碳税也能使得社会福利增加。Baranzini等(2000)的一项研究表明,碳税是一项有效的政策选择,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税收政策优化设计和征收碳税所得的财政收益的有效运用得到消除。Toshihiko Nakata和Alan Lamont(2001)运用一种部分均衡模型评估了碳税对于日本能源系统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通过征收碳税,整个经济的GHG(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对于拟定的目标排放量要少,但是碳税的运用也会导致能源消费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但是碳税的有效性并不是绝对的。Lee等学者(2007)的研究发现对一个国家产业部门普遍征收碳税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其有效性。他们建立一个模糊目标模型评估碳税在不同产业部门的的影响,其研究成果表明一些产业部门减少

了CO的排放,而在另一些部门却没有减少CO的排放量,因此其有效性不是完全的。他们还认为碳税政策应该与其他环境政策(比如说碳交易机制)相结合,这样那些减排量大的企业可以出售其多余的排放权给那些排放权不足的企业,从而使得因减排而导致的GDP减少量得到弥补。在新西兰,Scrimgeour等(2005)运用可计算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于经济的相对有效性,通过研究,他们认为碳税对于经济会产生反作用。Gerlagh and Lise(2005)运用经济学局部均衡模型对挪威的碳税效果进行研究,发现碳税对于碳排放具有中性。

2.碳税的影响研究

大量的研究表明碳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与其结构特点有关。Goto(1995)利用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碳税政策在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方面的作用;Creedy和Sleeman(2006)利用模型研究了新西兰消费品价格和社会福利水平在开征碳税前后的差别,结果表明由碳税引起的消费者福利损失可以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得到补偿,税收的效率损失很小;Lee(2008)的研究结果指出单独开征碳税会造成GDP的损失,若同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将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Gregmar和Jonathan(2009)建立一个碳税与补贴相结合的机制以限制政府征收碳税的净收益。运用这种机制对高排放价格比的能源征税同时对低排放价格比的能源进行补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他们的研究表明,这种碳税及补贴机制相对于不征收碳税情况下增进了社会福利,相对于征收庇古税方案,这种机制使得汽油工业和发电产业分别增加1%和36%社会福利。同时他们指出对低排放能源的补贴资金的来源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认为运用一般税费收益来补贴低排放能源的使用和开发产生的社会福利,会小于运用由高排放量能源征税所得的财政收益来补贴低排放能源的使用和开发产生的社会福利。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碳税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碳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研究

陈洪宛、张磊(2009)认为,碳税理应成为我们促进节能减排的工具,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可以而且应当运用碳税作为降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工具。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于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提高国际地位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汪曾涛(2009)指出,从长远看来,由于碳税更简洁,管理成本、经济成本更低,当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宜过

渡到全国统一的以碳税为主的减排政策方案。王晶(2009)认为,用碳税控制CO2排放,较诸订定标准、实施罚则之成本低,同时可使企业根据成本来进行排放量控制;且征收碳税,在总税收不变的情况下,可达调整税收制度之效果。市场价格机制及技术进步又可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帮助政府通过自由市场来管理公共资源。 2.关于碳税对我国的影响

关于碳税对我国的影响的研究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碳税对我国国民经济影响的研究,第二个方面是碳税对我国各行业和企业的影响研究。在第一个方面,许多学者众说纷纭,观点不一。魏涛远等(2002)通过一般均衡CNAGE模型,研究发现,短期内征收碳税对经济和碳排放量的影响都相当大,而长期的影响则小得多。高鹏飞(2002)等应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建模工具MARKAL-MACRO,建立了一个用于评价我国能源系统碳减排政策的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指出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当碳税水平较高时,减排的效果并不显著,而GDP损失却急剧增加。盛中立(2010)认为,开征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甚微,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成为正面影响,并且对抑制能源价格产生积极作用。林桢(2011)的研究显示,开征碳税在短期内对我国经济会产生负面影响,长期内会负面影响会降低。在另一个方面,即碳税对我国各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诸多学者的观点比较一致。陈迎(2006)通过对英国征收气候税后企业的应对行为研究发现,企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企业,出于外部压力和自身需求的综合考虑,产生提高能源效率和减排的内在动力,都会加大企业成本。林桢(2011)认为,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使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可用资金减少。 3.关于在我国开征碳税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征收碳税除了减排温室气体以外,还会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碳税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非常谨慎。魏一鸣、范英、刘兰翠、吴刚等(2008)建立CEEPA模型,效仿芬兰和荷兰的税制设计了S1方案,效仿瑞典税制设计了S2方案,效仿挪威设计了S3方案,效仿丹麦设计了S4方案,分别就四个方案对中国实施碳税政策的可能影响进行模拟分析,并得出政策建议:“为了缓和征收碳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对生产部门引入税收减免或补贴措施应为未来碳税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将所有碳税收入归入政府财政收入,宜对所有生产部门按统一比率实行税率优惠;对能源密集性贸易部门免征碳税且返还税收的“丹

麦模式”是相对较优的方案。王金南、严刚、姜克隽、杨金田等(2009)认为,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对中国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并给出碳税设计建议:“中国碳税征收方案宜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起征时间宜为2012年;税率方案宜遵循逐步提高、循序渐进的原则,2012年征收碳税税率为20元/tO,2020年提高到50元/tC,2030年再提高到100元/tC;近期暂不将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对碳税税收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利用碳税收入的资金建立国家专项基金。”苏明、傅志华、许文等人(2009)认为,中国碳税以二氧化碳估量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2012年为10元/吨二氧化碳,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等碳税设计建议。 二、关于排放权交易的研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排放权交易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研究

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排放权如何得以合理地配置是该体制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目前关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共有三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其中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较为常见。Fullerton(2001)认为通过拍卖这种分配方式,排放权流向出价最高的排污企业。Glulder&Williams(1999)认为如果拍实所得用来削减以前存在的税收扭曲,则拍卖方式的费用有效性要大于其它分配方式。免费分配又分为两种类型:依据企业的外生标准(Exogenous criteria)分配和基于产量(output-based)分配。外生标准分配通常依据排污企业的历史排污量或者排污企业的历史产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其可获得的排放权数量;基于产量分配是企业根据其当前的产量和单位产量的排放标准获得排放权。Milliman(1989)的研究发现,与拍卖相比,外生标准分配削弱了被管制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因为技术革新将降低排放权的价值,从而降低排放权所有者所拥有的价值例。Have(1994)认为在纯外生标准分配政策下,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将分不到排放权,而不得不向老企业购买。在资产市场不完美或有利于老企业的市场势力存在的情况下,老企业将利用排放权阻挠新企业进入市场,在各国排污政策不同的情况下,外生标准分配还可能为外资企业带来额外收入口。除了上述三种分配方式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混合分配方式或新的分配方式,并建议应当针对污染物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国外对于排放权分配方式的研究比较深入,许多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