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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年鉴 资信评级

尔共同举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研讨会”。2000年9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大公国际和穆迪公司在上海举办 “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国际合作研讨会”。2004年3月,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普与中诚信、远东资信等国内机构出席了在广州举行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2004年8月,标准普尔和《财经时报》联合在北京举行“信用对话:银行评级国际准则与中国”对话论坛。

1998年9月,经过了近五年的谈判,国际三大资信评级公司之一的惠誉国际(Fitch)首先宣布与中诚信合资。1999年7月,惠誉国际评级公司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资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当月,大公和穆迪(Moody`s)也宣布建立技术合作关系。虽然在2002-2003年间都已中止了合资合作关系,但毕竟迈出了引进国际评级理念和评级方法的第一步。

在与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合作的同时,国际评级机构也尝试在中国独自开展相关业务。2003年2月,北京穆迪风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同年6月惠誉在北京设立了中国办事处,2003年底,标准普尔(S&P)北京代表处成立, 2004年11月宣布计划于2005年扩大中国办事处,招聘新员工,并派遣其它地方的员工到中国来任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在中国尚不能独自开展债券等评级业务,但评级以外的咨询等活动不断开展,目前穆迪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提供内部风险管理、信贷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咨询业务等,标准普尔则主要提供指数服务、证券和基金研究、风险管理以及评估意见等服务,标准普曾于2004年2月为中化国际提供了治理结构评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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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年鉴 资信评级

三、中国资信评级业务状况

与国外资信评级以债券为主不同,中国资信评级业在十五年的发展过程中,业务品种一直处于变动过程中,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主流评级产品。目前中国资信评级产品主要包括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证券公司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信托产品评级以及中小企业评级等。从事多种业务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远东资信、大公、新世纪、联合等,以贷款企业资信评级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有鹏元资信、厦门评信、宁波远东、江苏远东、杭州资信等。

图表1:中国资信评级业务品种

企业债券: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

债项评级 金融机构债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金融机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债券 固定收益基金 上市公司 主体评级 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

信贷

债务评级 票据 融资券

保理

贷款企业 货币市场 商业银行 信用社 主体评级 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

信用交易(赊销)

商业市场 招投标 资格认定 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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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项评级

广义的企业债券包括工商企业(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侠义的企业债券仅指工商企业债券。企业债券评级是资信评估业的基本业务,可以说资信评级业一开始就是为债券而生,因债券而荣,企业债券评级业务是它赖以活命的主粮。

1、企业债券评级

我国资信评级业也是伴随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颁布,1987年全国发行企业债券75亿元,1992年达到412亿元,创下历年规模之最。等到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行时,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各地借企业债券的乱集资行为、部分发行债券企业严重违约等,引起的后果基本由人民银行、地方政府背了包袱。因此,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须经认可的评级机构评估。

自1994年国家宏观调控和紧缩银根开始,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低潮,地方债券基本停发,至2000年仅有的融资券评级业务在上海也最终停止了。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可以对企业债券进行

发行额(亿 图表2 1987-2003年中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示意图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00010203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份 发行额 评级的机构,并明确了具体的业务范畴,包括:长/短期企业债券评级、工商企业评估、基金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这是惟一一次官方对资信评估机构的认证。1999年底,国家以修改为由废止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力上收,由中央严格控制,包括发行资格、发行额度、发行行业类别、发行年限及债券利率。企业发债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地方企业向所在省申请,然后上报到北京;中央级企业则直接向发改委递交申请。申请的批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债人项目是否适合计委所制定的国家总体投资计划。发改委将初步筛选的名单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审批。债券的利率由人行确定,一般不得高于同期储蓄利率的40%。为消除风险,发债者还被要求指定一个担保人,一般为国有银行;当发债者没有能力偿付债权人时,这个银行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赔付。希望将企业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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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多集中在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001年-2003年企业债券分别发行了147亿元、325亿元和358亿元,每年发行额相当有限,狭小的评级市场内竞争却相当激烈,联合资信、中诚信、大公占据了市场份额的前三名。

2、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

严格地讲,可转换债券也是企业债券,由于其特殊性,这里采用我国当前的分类方法,将企业债券与可转换债券分为两种债券。1997年原国务院证券委颁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可转换债券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2002-2004年11月,上市公司可转债分别发行了5只、17只和12只。上市金融机构也通过可转换债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如招商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4年11月发行。可转债成为企业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债券市场低迷的状况,但目前市场上容量也仅30余只,流通市值200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该办法虽然未对评级做出强制性规定,但除了早期几家公司外,随着资信评级观念的普及,已发行的可转债中平均80%都进行了评级。2002年11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据联合资信统计,2002-2003年发行的21只可转债中,50%获得了AAA的级别,除了发行人实力较强外,基本上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担保从而提升了信用状况也起了很大作用。

3、金融机构债券评级

在企业债券之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也初露端倪。2003年以来,债券市场在制度建设方面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方式、不同流动性的各种债券融资工具,试图以此扩展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提升其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

1) 证券公司债券评级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以第15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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