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合约部管理职责及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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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 合同解除

⑴ 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终止合同给项目指挥部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为纠纷的处理做好准备。

⑵ 合同终止时,承办部门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将资料交合约部保存。

⑶ 合同签订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办理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在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时仍应需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

⑷ 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语言。

4. 纠纷处理 1)处理方式

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 ⑴ 和解或调解; ⑵ 仲裁或诉讼。 2)处理原则

⑴ 合同的纠纷处理优先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

⑵ 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⑶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尽量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人所在地法院。 3)注意事项

⑴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通报合约部,在其指导下妥善处理纠纷。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给予协助。

⑵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指导意见并通报合约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⑶ 若是施工企业(或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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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需要经过诉讼、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由合约部为主,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⑸ 发生合同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的,统一由合约部登记、审查,由项目指挥部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或仲裁。必要时,也可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方案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⑹ 合同纠纷解决后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并将案件有关材料装订送合约部存档。

2.7 合同监督与档案管理

1. 检查内容

⑴ 合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⑵ 项目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合约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合同检查。

⑶ 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② 合同管理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③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④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⑤ 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工作;

⑥ 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⑷ 合同检查人员履行合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⑸ 合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⑹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合同管理漏洞,或者合同承办人员有失误,对公司资产安全构成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⑺ 项目指挥部应当将合同管理作为对所属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内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归档

⑴ 合约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档案,收集、整理各类合同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定期做好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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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向合约部提交备案合同和合同履行的工作报告,经合约部审查后,及时地将所有合同档案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交委(或公司)档案室存档。

⑶ 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按照保密的规定办理。 3. 档案内容

合同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⑴ 谈判笔录、会议记录;

⑵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副本复印件;

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⑷ 我方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⑸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有关担保文件; ⑹ 双方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

⑺ 关于合同可行性、合法性的书面审查、会签、批准意见; ⑻ 合同正本或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⑼ 登记、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⑽ 标的物的验收记录、商检证明、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⑾ 交接、收付标的物和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⑿ 处理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调解书,依照法律程序产生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⒀ 合同台帐及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有关的资料。

2.8 奖惩规定

⑴ 项目指挥部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 违反规定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签订合同的。

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联签,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③ 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④ 拒绝配合合同检查或谎报、瞒报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 ⑤ 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的。

⑥ 采取胁迫、欺诈等违法和不正当手段洽谈和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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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违反规定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执行后不利于项目指挥部的合同的。

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或损害项目指挥部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项目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

3 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1总则

⑴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 《统计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制订本办法。

⑵ 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建设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基本建设投资,运用尊重客观、综合平衡、宏观调控、有序投入的基本方法,统筹合理使用,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⑶ 建设项目的建设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建设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建设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

3.2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

⑴ 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制定、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综合平衡、监督执行、统计分析、指标考核与提供决策的五项职能作用。计划统计的最终审批权为项目指挥部主管领导。

⑵ 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由合约部归口负责,各部门配合。各参建单位根据计划、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计划统计机构、配备计划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⑶ “综合平衡”是计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制定计划过程中一要量力而行,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充分余地;二要真实可行,既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又要考虑局部服从全局;三要有序管理,处理好重点、一般和单列的关系;四要相互衔接,妥善处理好各部门计划指标的关系。

⑷ 计划、统计同步管理,逐步调整计划。统计是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加强统计分析,为修正计划奠定基础。

⑸ 计划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计划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⑹ 施工单位必须如实上报和提供计划、统计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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