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合约部管理职责及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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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负责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

⑵ 指导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做好相关调查论证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协助办理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

⑶ 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文件、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

⑷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与纠纷,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情况及统计资料。

⑸ 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5)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 ⑴ 受理项目指挥部的法律咨询; ⑵ 受委托起草合同文本; ⑶ 审查合同; ⑷ 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⑸ 受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

⑹ 对项目指挥部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形式

⑴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⑵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⑶工程承包、监理、主要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投标等要约承诺方式签订。

⑷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是否可以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条件等,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并由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审查制度

⑴ 项目指挥部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查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合约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合同审查职责。

①合同须经法律顾问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对外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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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必须按合同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⑵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及其权限内容,查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存有关资料。

⑶ 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由项目指挥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部分内容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必须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⑷ 合同审查实行签订前的联签审查责任制度。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将拟签的合同文本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合约部负责人和项目指挥部业务主管领导审查联签。

⑸ 参与审查的部门对合同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应当补办联签手续,协商一致后,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或代理人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⑹ 合同审查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可采用会议审查或会签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均应做出审查记录,并妥善保存。

3. 审查内容

⑴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⑵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清楚。 ⑶ 各项费用计算与支付方式是否正确、清楚。 ⑷ 合同内容与谈判或招投标不一致的问题是否解决。 ⑸ 项目指挥部与签约方的组织和技术接口是否建立并保持。 ⑹ 签约方的要求是否双方都已明确并形成文件。

⑺ 满足合同要求的技术能力和按期交付能力等是否已得到项目指挥部有关方面的确认。

4. 合同谈判

⑴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进行合同谈判的,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合约部和法律顾问审查后,由合约部汇总合同审查纪要,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合同谈判计划,用以指导合同谈判工作。

⑵ 合同谈判由项目指挥部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和合约部的负责人共同参加,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参加谈判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合同谈判要依据合同谈判计划进行。

5.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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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

⑵ 对项目指挥部权益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风险的合同条款,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6. 注意事项

⑴ 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最终签订的合同与通过联签审查的合同一致,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的报批、备案、登记、鉴证或公证等手续。

⑵ 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当事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各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⑶ 正式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分类进行编码,并与合同审查记录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以及附件等一起归档保存。

⑷ 合同签订后由合约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由合约部留存。复制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合同的发放均应进行登记。

⑸ 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5.2.4 合同专用章管理

⑴ 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⑵ 合同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印章使用,所有用章均需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禁止未经批准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⑶ 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经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审查签字,未经签字的任何合同都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⑷ 非合同的其他文稿不允许盖合同专用章,空白纸张不得盖合同专用章。 5.2.5 合同的履行

⑴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⑵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承办人对合同谈判、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文件、图表、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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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合同承办人应当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咨询合约部后及时起草书面说明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发现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催促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应将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合约部,并协助在索赔期限内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索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合约部。

⑷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合约部。

⑸ 合约部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

⑹ 合同结算必须通过合约部进行。合约部应当依照已生效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收付结算。对未经审批、签章的合同,不得办理收付结算。

2.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变更

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⑵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⑶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视同新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查程序履行联签审查手续。

⑷ 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文书、电报等资料应当一并与原合同装订入卷,不得分散存放。

2. 变更原则

⑴ 合同变更的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均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

⑵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合约部,报告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对于符合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按照审查联签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因对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变更协议中明确赔偿数额和方式,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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