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1.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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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 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本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