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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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自动扣减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三十四条 信息发布

担保额度在业务系统中建立后,总行定期公布合作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包括担保公司名称、担保额度、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保证金比例、担保公司联系人、发起行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额度使用

(一)担保额度和放大倍数的查询

授信申请人申请担保额度项下的放款时,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提款申请报批前,联系担保公司主办行指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管理员),向其了解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以确认该担保公司尚有足够的可用额度,再登录征信系统查询该担保公司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以确认包括本次拟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

(二)保证金收取

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联系担保公司管理员,向其提交《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发放申请书》(见附件3)和《保证金查询函》(见附件4)。

担保公司管理员收到申请后,确认保证金余额情况,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应先要求担保公司补缴保证金再查询保证金余额情况,保证金余额充足的,为授信业务经办行出具《保证金查询函》回执,并交给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

(三)对收妥保证金、额度关联和放大倍数的确认

在进行放款审核时,放款审核人员应查验《保证金查询》回执,以确认包括本次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保证金充足。

第三十六条 保证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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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存保证金比例高于约定保证金比例时,担保公司可以申请将高出部分资金从保证金账户释放至结算账户。申请释放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填写《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担保公司管理员查询保证金余额后,根据《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台账》、业务系统中担保额度和保证金的查询结果及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经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签批同意后,一联送支行营业室办理保证金释放手续,一联由支行市场营销部留存。

第三十七条 额度和保证金台账登记

担保公司管理员负责担保额度与保证金的管理,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及时登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见附件6)。每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管理员应与担保公司有关人员逐笔核对担保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和担保保证金,并在核对记录上签字;核对后,担保公司管理员向总行小企业银行部报送《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

授信业务清偿或代偿的当日(最迟次日),授信业务经办支行以《授信业务已清偿(代偿)通知书》(见附件7)将授信业务的清偿信息告知担保公司管理员,担保公司管理员收到上述通知当日应及时登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账台》。

第三十八条 额度取消

额度到期不再合作的,或因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等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主办行应在担保额度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或在作出终止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决定的当日(最迟在次日),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消该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申请,同时,向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备案。

第六章 保证责任履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履约

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含本行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后,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在授信到期之日起或者本行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授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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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前到期之日起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具体由主办行根据审批意见与担保公司在《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条 扣划保证金偿债

需要以保证金清偿所担保债务的,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保证金扣划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经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主办行担保公司管理员。

担保公司管理员填写《保证金扣划通知书》(见附件9),经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签批同意后,由支行营业室负责办理保证金扣划手续。

扣划手续办妥后,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将保证金扣划手续办妥的信息立即通知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立即通知其所在行营业室办理扣款归还已到期授信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保证金补足

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导致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约定保证金比例的,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批准担保公司准入资格时,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原则上一次核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拟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核准,具体要求与本办法规定的初次核准要求相同。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没有申请核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视为该担保公司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并实施预警管理:

(一)在本行担保放大倍数达到上限,不能增加保证金的;

(二)对外担保(不限于本行)放大倍数(对外担保余额/净资产)超过10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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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单一客户(不限于本行客户)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 (四)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超过资产总额25%的;

(五)担保公司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对担保公司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实施预警管理期间,主办行要加强组织实施对存量担保业务的管理,并督促担保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消除后,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合作。担保公司拒绝消除风险因素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消除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主办行应立即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经核实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明显扩大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并及时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其他担保: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四)不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他到期债务的;

(五)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担保公司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

(七)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八)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能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的; (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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