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8959-200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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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艺方法

5.3.1 宜采用溃散性好、粉尘危害性小的砂型生产工艺。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应防止产生新污染。

5.3.2 冲天炉熔炼不应加荧石。有色金属的熔炼宜采用无毒或低毒添加剂。

5.3.3 应改进各种加热炉窑的结构、提高燃料品质和改善燃烧方法,减少烟尘散发量。 5.3.4 回用热砂应进行降温除灰处理,根据生产率的高低,采用不同类型的冷却装置。 5.3.5 铸型落砂后的旧砂宜通过密闭振动给料、磁选,经由配置密闭排风罩的带式输送机运送。 5.4 工艺操作

5.4.1 应选用附着杂质较少的炉料,并宜经过预处理。金属炉料宜存放在避雨处,焦炭宜经过筛选。

5.4.2 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宜采用湿法作业。

5.4.3 砂型合箱时,不应采用T型管接压缩空气或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砂型表面砂粒、浮尘的方法。必要时应在特设的带通风的小室内进行,并应作好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应采用移动式或集中式真空吸尘装置。

5.4.4 铸型排气孔应通畅,浇注时一氧化碳应引出点燃。

5.4.5 手工落砂时,铸件温度宜在50℃以下,不宜采用压缩空气清铲。 5.4.6 铸件的表面清理,不宜采用干喷砂作业。

5.4.7 落砂、打磨、切割等操作条件较差的场合,宜采用机械手遥控隔离操作。

6 防尘的建筑措施

6.1 厂房位置与朝向

6.1.1 在集中采暖地区,铸造车间应位于其他建筑物的非采暖季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非集中采暖地区,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1.2 厂房主要迎风面应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象限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即与厂房纵轴成60—90。

6.1.3 平面布置呈L型、或Ⅱ型、III型的厂房,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星O~45夹角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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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厂房主要朝向宜南北向。 6.2 厂房平面布置

6.2.1 厂房平面形式应在满足生产纲领和工艺流程的前提下同时结合建筑、结构形式和通风、降温、防尘、除尘等要求综合考虑。

中、小型铸造厂房采用矩形平面布置时,不宜超过三跨,且宜将清理工部与其他工部隔开。 在有良好通风防尘、除尘措施的情况下,铸造车间也可采用多跨矩形厂房。

6.2.2 当厂房为Ⅱ、III形时,其两翼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自然通风要求。

6.2.3 铸造车间四周应有一定的绿化地带。 6.3 厂房竖向设计

6.3.1 铸造厂房除设计有局部通风装置外,还应利用天窗、屋顶通风器或设咒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通风。铸造厂房的天窗应防雨。 排风天窗宜布置在热源的上方。

熔化、浇注区应设避风天窗或屋顶通风器。落砂、清理区宜设避风天窗或屋顶通风器。 6.3.2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厂房相邻天窗的端部均应封闭,并沿天窗长度方向每隔50 m---60m距离设置横隔板。

6.3.3 拱形屋架的高低跨不宜架用横向天窗;大量产生烟尘的工部以及风沙、寒冷、积雪地区不宜采用下沉式天窗;产生余热、烟尘的工部,不宜采用通风屋脊。

6.3.4 有桥式吊车的边跨,宜在适当高度位置设置能启动的窗扇,位于多尘、高温区的桥式吊车操作室应密闭、隔热,并采取通风、空调措施。

6.3.5 屋顶通风机的设置原则:对于砂处理工都、熔炼工部、落砂区域、浇注区域的上部屋顶宜增大屋顶风机的布置密度,其他区域均匀布置。应注意屋顶通风机的振动对屋盖结构体系安全的影响。

6.3.6 对屋顶风机的控制宜根据工艺布置分区域控制。

6.3.7 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通风的铸造车间,其高侧窗宜密闭。 7 防尘的设备措施 7.1 防尘密闭原则

7.1.1 所有破碎、筛分、混辗、清理等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或半密闭措施。

7.1.2 应根据不同的粉尘污染情况,分别采取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或密闭室等不同的密闭方式。

7.1.3 密闭装置应符合便于操作、拆卸、检修、结构牢固、轻便、组合严密与安全等原则,不应由于振动或受料块冲击而丧失其严密性。 7.1.4 密闭罩宜采用凹槽结构。 7.2 设备运动部位的密闭

7.2.1 两设备之间处于动态连接时,宜采用柔性材料密封连接。

7.2.2 由于设备的转动、振动或摆动所产生的粉尘污染宜采用设备整体密闭罩或密闭室。 7.3 其他部位的密闭 7.3.1 检查门应能关闭严密,不漏风。

7.3.2 对水平面上需要经常打开的盖板宜采用凹槽结构的砂封盖板。

7.3.3 落砂机下部带式输送机受料段在落差大于2m时,宜加密托辊或改用托板,并采用双层密闭排风罩。

8 防尘的其他措施

8.1 湿法作业与真空清扫

8.1.1 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宜采取地面洒水措施,物料在装卸、转运、破碎、筛分等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宜采用喷水雾降尘。 采用喷水降尘时应符合下列各点: a) 宜在水中添加湿润剂;

b) 喷嘴喷水雾的方向宜与物料流动方向平行或呈一定角度;

c) 布置喷嘴时应注意防止水滴被吸人排风系统,也不应溅到工艺设备的运转部位; d) 喷嘴与物料层上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300 mm。射流宽度不应大于物料输送时所处空间位置的最大宽度;

e) 排风罩和喷嘴之间应装设橡皮挡帘; f) 喷嘴的最远供水点水压应按喷嘴形式确定;

g) 喷水雾系统的水阀宜与生产设备的运行实行连锁控制。

8.1.2 喷蒸汽降尘适用于焦炭、煤以及旧砂的破碎和输送设备的粉尘散发点处。蒸汽可用100 kPa以下的饱和蒸汽。

采用喷蒸汽降尘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 蒸汽喷管可用圆形或矩形环状管、马蹄形分叉管或直管,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疏水器;

b) 蒸汽支管上需设阀门,并在靠近喷管人口处安装压力表,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疏水器;

c) 蒸汽阀门宜与工艺设备或输送机控制系统实行连锁。

8.1.3 清除沉积在地面、墙面、设备、管道、建筑构件上和地沟内的积尘宜定期采用真空消扫。

8.1.4 在面积大、积尘多的情况下宜采用集中式真空清扫系统。 8.2 个体防护

8.2.1 铸造生产过程中的下列操作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措施: a) 采用直接式炉内排烟方式的炼钢电炉炉前操作时; b) 进入铁(钢)水包铸锭坑和电弧炉内进行热修作业时; c) 在粉尘污染严重的环境中作业时; d) 浇注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局部排烟措施时。 8.2.2 所使用的各类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9 炉窑的除尘措施 9.1 炼钢电炉

9.1.1 炼钢电弧炉的排烟净化方式应根据冶炼工艺、工艺布置、炉型、容量、厂房条件、水源情况、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要求及维护管理水平等条件具体分析和综合考虑来决定。

9.1.2 排烟宜采用下列方式: a) 炉外排烟

上部对开式伞形罩、电极环形罩、吹吸罩:适于5t及其以下的电弧炉。 炉盖排烟罩、钳形擗烟罩:适于10 t及其以下的电弧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