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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解析】

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了该批损失,属于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进口商便须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由于货物变质造成损失,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负赔偿责任。由于货物不是因为运输条件不正常而导致变质,而是因为生产厂家的工序导致,故出口商对货物变质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 【案例4】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有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 【解析】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案例1】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后买方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解析】

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收回货款。根据信托收据的性质,它是进口商银行给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 【案例2】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解析】 有道理。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它是独立与合同之外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满足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

付,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不应同意该外资银行的要求。 因为它对该信用证进行了保兑,这时它就起到了独立于开证行付款责任,一旦开证行不能付款,该银行必须付款。 【案例4】

我方的一笔出口货款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被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报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 问:银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解析】有道理。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将货款收到。与此同时,在没有得到银行的同意的前提下,银行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保管。其所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我方自己承担。 【案例5】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解析】

银行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案例6】

有一份CIF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10年8月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8月31日。受益人于2010年8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8月5日的提单,但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解析】

议付行有权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虽然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31日,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后的21天。 【案例】1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 【解析】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在发盘已送达收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收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是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收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收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案例】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解析】 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案例】3

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

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了。 【案例】4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我方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案例】5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做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完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是可以车回到,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是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