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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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30 收加工业 31 标准工业厂房 ≥1.0 ≥0.7 ≥2.0 ≤20% ≤20% 20%≤G≤30% ≥30% ≥30% ≥25% ≤7% ≤7% ≤7%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建筑高度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是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1.6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2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建成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南侧为低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6米。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臵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时,最小控制距离为6米;超过13米时,其控制间距按平行的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臵的间距

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4、多、低层住宅对角布臵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臵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臵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3-4所列值: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臵最小控制距离 表3-4

高度(米) 24<H≤40 主朝向 南北向

40<H≤60 60<H≤100 25 - 9 -

30 35

东西向 20 25 30 2、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臵

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臵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

3、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并列、垂直、对角布臵时 最小控制距离均不得小于13米,同时兼顾景观设计要求。

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臵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臵间距控制。 3.2.3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最小控制间距为4.5米,多层住宅建筑与低层、高层住宅建筑和之间最小控制间距为6米。

小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为高层与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8米。

3.2.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2.5 非住宅建筑(第3.2.4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2.6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 3.2.7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的间距

(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臵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臵的间距要求控制。 3.2.8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3.2.9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3.2.10 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臵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3.2.11 住宅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必须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满足日照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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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建筑退让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工程管线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凡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3.3 建筑控制线按表3-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要求的,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3-5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规范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3-5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各类建筑退相邻地界距离控制指标 表3-5

低层 主要朝向多层 (米) 小高层 中、高层 低层 次朝向(米) 多层 高层 文教卫生建筑 6 10 15 20 3.5 4.5 10 住宅建筑 5 10 15 20 3 5 10 非住宅建筑 5 10 15 20 3.5 4.5 10 注:1、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除应满足上表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3.2.2、3.2.3条的有关要求。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6米。

5、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

要朝向控制。

3.3.4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6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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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级别 道路红线宽度L(米) 建筑层数 后退距离(米) 多层 L≥80 高层 主体 裙房 25 多层 15 80>L≥50 高层 主体 25 裙房 15 多层 10 50>L≥30 高层 主体 20 裙房 10 多层 5 30>L≥15 高层 主体 15 裙房 5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道 支路 20 30 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市,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上。

3.3.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3.6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他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次干道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3米。

3.3.7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20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按铁路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3.8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3-7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 表3-7 道路级别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80> L≥50 高层 多层 主体 20 30 城市次干道 50> L≥30 多层 15 高层 主体 25 裙房 15 支路 30> L≥15 多层 10 高层 主体 20 裙房 10 道路红线宽度L L≥80 (米) 建筑层数 后退距离(米) 多层 25 高层 主体 35 裙房 25 裙房 20 3.3.9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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