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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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室外装修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85黄海高程系。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控规未规定的或控规未经批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1.0.5 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具体适建范围详见附录A.0.1。凡附录A.0.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A.0.1规定范围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

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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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2.2.4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的确定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已经完成未经政府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5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臵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2、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3、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 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根据总规或控规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

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8 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低于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2-1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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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开发的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整合开发或优先作为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用途。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1

建设项目类型 用地面积下限值(㎡) 居住(商住)类建筑 旧城改造 10000 新区开发 30000 6000 3000 商业类建筑 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2的规定值,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2.2.9 航空管理部门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空控制范围图。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2.2.10 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节 地下空间

2.3.1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

2.3.2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3.3 有地下空间开发要求的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还应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通风口、排水口位臵、连通方式等内容。

2.3.4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注重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分为以下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0-10米(含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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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浅层空间:地下10-20米(含20米); (三)深层空间:地下20米至更深范围。

主要利用浅层空间和次浅层空间,深层空间以保护控制为主。

2.3.5 城市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6 规划区内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禁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2.3.7 地下与地上空间规划功能关系,见表2-2。

地上与地下空间规划功能关系 表2-2

序号 地面环境及建筑性质 可规划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重要交通集散广场 政府机关广场 工厂 住宅区 道路 繁华商业中心 道路交叉口 库房 学校 重要地段及设施 城市广场 历史街区 商业中心、娱乐场、车库、地铁车站 车库、接待处 车间、库房及辅助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室、人防工程、用于库房、营业及服务项目 交通工程及市政公用设施 地下街、地下综合体、娱乐场 地下过街或交通枢纽 库房 实验、车站、图书馆、体育馆 贮库、工事、防护工程 车库、地下购物中心、交通干线车站、下沉式广场过渡的地下设施 地面环境特点 集散广场、繁华 集散广场、安静 厂区 生活区 噪音大,人、车流多 繁华、拥挤 繁华,人、车流多 库区安静、较掩蔽 安静 地形特殊、重要掩蔽 开敞,可容纳很多人 交通、游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观览、旅游人多 2.3.8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2.3.9 地下空间出入口包括地下行人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出入口。

地下行人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需求设臵,但不得少于2个。当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应有一定面积的集散场地。地下出入口通道力求短、直,通道的弯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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