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会签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南方电网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会签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60a0f4fb84ae45c3b358c3b

Q/CSG -

5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5.1地市供电局 5.1.1主要功能

5.1.1.1地市供电局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具备管理办公、电力生产调度通信及其他附属功能。 5.1.1.2管理办公功能应包括员工办公场所、各类会议室、接待和休息室、资料档案室等。 5.1.1.3生产调度通信功能应包括调度室、调度通信设备机房、调度会议室、调度人员休息室、客户服务中心、调试维修工作间、备品备件室、监控中心等。

5.1.1.4其他附属功能应包括职工餐厅、活动室、停车场、人防及设备安放等。 5.1.2广东

5.1.2.1年售电量40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000~50000平方米。 5.1.2.2年售电量100~40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000~44000平方米。 5.1.2.3年售电量50~10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00~36000平方米。 5.1.2.4年售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00平方米以内。 5.1.3广西、云南、贵州

5.1.3.1年售电量15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0000~40000平方米。 5.1.3.2年售电量90~15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5000~30000平方米。 5.1.3.3年售电量10~9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0~25000平方米。 5.1.3.4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5000平方米以内。 5.1.4海南

5.1.4.1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0~30000平方米。 5.1.4.2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0平方米以内。 5.2 县(区)级供电局 5.2.1主要功能

5.2.1.1县(区)供电局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具备管理办公、电力生产调度通信、计量检验修试及其他附属功能。

5.2.1.2管理办公功能应包括员工办公场所、各类会议室、资料档案室等。

5.2.1.3生产调度通信功能应包括调度室、调度通信设备机房、客户服务中心、备品备件室等。 5.2.1.4计量检验修试功能应包括加工车间、带电作业间、检试车间、实验室、工器具间等。 5.2.1.5其他附属功能应包括职工餐厅、活动室、停车场、人防、设备安放等。 5.2.2广东

5.2.2.1年售电量20亿千瓦时及以上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0~23000平方米。 5.2.2.2年售电量5~20亿千瓦时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8000~20000平方米。 5.2.2.3年售电量5亿千瓦时以下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6000~18000平方米。 5.2.3广西、云南、贵州

3

Q/CSG -

5.2.3.1年售电量8亿千瓦时及以上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00~15000平方米。 5.2.3.2年售电量8亿千瓦时以下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00平方米以内。 5.2.4海南

5.2.4.1年售电量2亿千瓦时及以上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0~10000平方米。 5.2.4.2年售电量2亿千瓦时以下县(区)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 5.3镇级供电所 5.3.1主要功能

5.3.1.1镇级供电所应具备管理办公、电力生产通信及其他附属功能。 5.3.1.2管理办公功能应包括员工办公场所、各类会议室、资料档案室等。 5.3.1.3生产调度通信功能应包括通信设备机房、备品备件室等。 5.3.1.4其他附属功能应包括职工餐厅、活动室、停车场等。 5.3.2广东

5.3.1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及以上镇级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00~6000平方米。 5.3.2年售电量5~10亿千瓦时镇级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4000平方米。 5.3.3年售电量1~5亿千瓦时镇级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0~2000平方米。 5.3.4年售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镇级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0~1200平方米。 5.3.3广西、云南、贵州、海南

县城及周边地区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500~2500平方米,其他地区供电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50~1500平方米。 6 附属生产设施 6.1主要功能

6.1.1附属生产设施是指与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分设,具有独立生产办公条件的设施,主要包括输变电生产管理中心、输电生产管理中心、变电生产管理中心、计量检验修试中心等。 6.1.2附属生产设施应具备管理办公、计量检验修试及其他附属功能。 6.1.3管理办公功能应包括员工办公场所、各类会议室、资料档案室等。

6.1.4生产试验检修功能应包括加工车间、带电作业间、检试车间、实验室、工器具间、存储间等。 6.1.5其他附属功能应包括职工餐厅、活动室、停车场等。 6.2地市供电局

6.2.1输(变)电生产管理中心 6.2.1.1广东

a)输变电生产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5000~20000平方米。 b)输电生产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0~12000平方米。 c)变电生产管理中心, 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0~12000平方米。

4

Q/CSG -

6.2.1.2广西、云南、贵州、海南

a)输变电生产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0000~15000平方米。 b)输电生产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00~10000平方米。 c)变电生产管理中心, 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00~10000平方米。 6.2.2计量、检验修试中心

计量、检验修试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00~8000平方米。 6.2.3其他生产中心

其他各类生产中心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内。 6.3海南县级供电企业

海南县级供电企业各类附属生产设施总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2500~3500平方米。 7 教育培训基地

教育培训基地具体建设规模执行公司《教育培训基地功能和建设标准》。 8 供电营业厅 8.1 A类供电营业厅

A类供电营业厅包括服务引导区、业务受理区、客户休息区、宣传展示区、大客户服务区、自助服务区。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400平方米。 8.2 B类供电营业厅

B类供电营业厅包括服务引导区、业务受理区、客户休息区、宣传展示区、大客户服务区、自助服务区。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50~250平方米。 8.3 C类供电营业厅

C类供电营业厅包括服务引导区、业务受理区、客户休息区、宣传展示区。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150平方米。 8.4 D类供电营业厅

D类供电营业厅包括服务引导区、业务受理区、客户休息区、宣传展示区。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80平方米。 9 物资仓库

9.1一级专业表计仓库 9.1.1主要功能

9.1.1.1一级专业表计仓库与检测中心配套建设,满足仓库规划配送范围内地市供电局计量表计存储和统一配送要求,专业表计仓库分为仓储作业区、辅助生产区两种功能区域。

9.1.1.2仓储作业区包括入货区(车位区、入库月台、入货暂存)、检验区、货架仓储区、不合格存

5

Q/CSG -

放区、出货区(出货暂存、出货月台、车位区)等。

9.1.1.3辅助生产区应包括办公室(值班室、资料室)、保安室(监控室)、休息室、卫生间、工具室、车库等。

9.1.2一级计量智能化仓库

9.1.2.1存储量5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0平方米以内。 9.1.2.2存储量10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50平方米以内; 9.1.2.3存储量15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 9.1.2.4辅助生产区与仓储作业区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内按不大于1:1比例配置。 9.1.3一级计量普通仓库

9.1.3.1存储量5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100~1600平方米。 9.1.3.2存储量10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2400平方米。 9.1.3.3存储量15万只单相电能表仓库,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600~3200平方米以内。 9.1.3.4辅助生产区与仓储作业区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内按不大于1:3比例配置。 9.2一级储备混合仓库 9.2.1主要功能

9.2.1.1一级储备混合仓库满足仓库规划配送范围二级仓库及急救包统一配送要求,一级仓库分为仓储作业区、辅助生产区两种功能区域。

9.2.1.2仓储作业区应包括入货区(车位区、入库月台、入货暂存)、检验区、货架仓储区、不合格存放区、出货区(出货暂存、出货月台、车位区)。

9.2.1.3辅助生产区应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保安室(监控室)、资料档案室、休息室、卫生间、工具室、车库、厨房等。 9.2.2广东

9.2.2.1年售电量40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 9.2.2.2年售电量100~40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00~6000平方米。 9.2.2.3年售电量50~10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4000平方米。 9.2.2.4年售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4000平方米。 9.2.3广西、云南、贵州

9.2.3.1年售电量15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 9.2.3.2年售电量90~15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3000平方米。 9.2.3.3年售电量10~90亿千瓦时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3000平方米。 9.2.3.4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9.2.4海南

9.2.4.1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及以上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 9.2.4.2年售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下地市供电局,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0~3000平方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