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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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的宣传贯彻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对妨害公务或不听劝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立即查处,对有照无证经营的予以抄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路面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燃放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市教育局要在寒假前对学生开展1次禁放烟花爆竹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禁燃放烟花爆竹意识。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及时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团市委要组织青商会发起“X有礼了”新风行动,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常抓不懈,长效管理。一要实行禁炮联动机制。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在接到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合力。二要实行禁炮情况分析通报机制。市禁炮办要对统一行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予以通报。同时,适时组织召开禁炮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单位及禁炮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炮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阶段工作。三要实行禁炮工作考评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考评办法》,对禁炮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凡因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将依法进行责任倒查。

(五)鼓励举报,严厉查处。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为

110,相关镇(街道)也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所在镇(街道)禁炮工作队要立即出动、及时查处。禁炮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对非法制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依法处予罚款、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达到行政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达到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举报奖励金由市财政统一核拨至市公安局。禁炮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上报各类禁炮信息(市禁炮办传真:88719125),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误报、虚报等现象,确保信息畅通。禁炮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2月2日、2月27日分别报送一次禁炮工作情况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4月10日报送工作总结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遇有工作问题及重大情况及时反馈。